魔戒譯者朱學恒昨(27)日發起「聆聽被害者故事」活動,並在凱道表示,將在48小時內發布公開信,今(28)日晚間7點左右,他在BLOG發表「致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公開信」(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03/28/supportthevictim)。

朱學恒共提出9項犯罪被害人保護修法訴求,包括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成立「被害人保護政策推動小組」等。

朱學恒說,他已經將此公開信寄到法務部網頁的部長信箱,也呼籲網友一人一信,轉寄到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及司法院長、法務部長、選區立委信箱,讓這股力量被看見。

朱學恒致法務部長曾勇夫公開信全文如下:

曾部長 勇夫您好:

我們是參與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凱達格蘭大道上「聆聽受害者聲音」活動的參與者和支持者。

在現場聆聽我國目前數位遭逢重大犯罪侵害之受害者家屬陳述之後,我們深覺台灣的受害者及家屬保護及支援制度嚴重落後,亟需加以改進。

因此我們希望部長協助以下事項,參照世界各國受害人及家屬保護照顧之趨勢,修改及變革刑事訴訟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另本運動我們也將邀集民代等各領域人士一同參與),因我國之相關體系與法律接近日本,而日本近幾年的相關改革我國並未及趕上,因此僅以日本之狀況作一參照說明:

1.法庭及偵查庭為被害人設立庇護室,以避免被告或民眾騷擾。

引述資料來源說明:日本法務省特別顧問、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松尾浩也 於中國政法大學演講內容《日本刑事訴訟法之改革》:

在犯罪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更容易受到傷害。比如強姦罪等性犯罪的被害人就是典型的例子。特別是當性犯罪的被害人是年幼者時,要求其出庭提供證言則更需慎重。另外,當案件涉及有組織犯罪的場合,比如當被告人為暴力團成員的場合,證人的心理負擔也會格外增大。考慮到這些因素,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證人有可能感到“顯著的不安或緊張”時,可以允許陪同人陪伴證人;可以在證人與被告人之間設置屏風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對方。第157條之2,以及第157條之3規定的就是這些內容。

另外,即使採取了如上所述的陪同人陪伴或遮蔽措施,性犯罪的被害人仍有可能拒絕作為證人出席被告人所在的法庭。於是,第157條之4又規定,可以讓證人呆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間,通過連接設置在該房間和法庭的錄相裝置進行作證。通過這一措施,證人便可以完全避免與被告人見面。同時,如果將證人作證時的場面錄相後加以利用,還可以避免重複對證人的發問。總之,這次修改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對容易受到傷害的被害人的保護。

2.被害人或代理人在開庭審判結束前接觸審理紀錄的權利。

3.改善制度,以擴大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機會。

4.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人參加制度”。

5.讓刑事司法機關體認到,如果被害人獲得地位提昇的保證,他們將比較能夠勇於與司法配合。

6.除反映被害人意見外,確實做到公開、透明化之回覆,而非私底下搓湯圓。

引述資料來源說明:日本法務省特別顧問、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松尾浩也 於中國政法大學演講內容《日本刑事訴訟法之改革》:

然而,按照以往的法規,被害人除了作為證人被傳喚到法庭作證之外,沒有機會自己主動出席法庭陳述意見。因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92條之2向犯罪被害人賦予了請求“陳述意見”的權利。當殺人罪的被害人等已經死亡的場合,其配偶、雙親、兄弟姐妹也可以請求陳述意見。法院要聽取這些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被害心情”。

以上是刑事訴訟法本身的修改。除此以外,剛才提到過,還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法,該法全名為《關於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等為目的的刑事程式附屬措施的法律》。該法律向被害人賦予了優先旁聽公開審理的權利,以及閱覽複印審判記錄的權利。同時,就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為促成其和解內容的實現,提供了一定的方便。這些立法的目的在於在尊重犯罪被害人心情的同時,儘量減輕其恢復損害時的困難。

7.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需要在行政及經費上獨立,不能完全受法務部及地檢署箝制。

8.成立獨立之犯罪被害人等措施促進委員會,由實際處理被害人問題之人員為新政策提通建議,非目前由法務部及各地檢署球員兼裁判。

目前犯罪保護體系資源嚴重不足,且又需執行法務部之政策指示,目前現行體制下一個分會只有兩名專任人員,且在運用經費上常受到公部門的限制,實在無法真正落實被害人保護之工作。而相關被害人保護流程及資源更需讓第一線實務執行人員參與。

法務部如為了執行廢死政策,而成立「逐步廢除死刑推動小組」,則為了提升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更應成立「被害人保護政策推動小組」,推進我國落後的被害人及家屬保護政策。

9.“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明定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目前的模糊不清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目前我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及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支援機構的建立,且條文模糊不清,未賦予相關機構足夠的預算及執行權力。該法應重新修訂,避免造成各公務機關之間互相推諉,及權責不分的問題。

以上所列之我國受害者保護政策及相關法律迫切需要改進若有不足疏漏者,我們將在日後提出。

請法務部曾部長參酌辦理。

朱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