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很多行業還要營業,很多人因為要工作而無法回家過年。勞工團體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只要在農曆春節的除夕到年初三的其中一天上班,老闆就必須發加倍的薪資。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表示,除夕到初三需要上班的人,領時薪者,當天最低薪資是每小時190元(基本工資95元x2),只要低於這個數字,雇主就算違法;而領月薪者,雇主應多發一天日薪,這才是休假日到班的法定加給。

九五聯盟受理的申訴案件中,在932件的勞資爭議個案,以及超過900通「不同店家」的申訴電話中統計發現,「國定假日工作未給付兩倍工資」是勞工朋友最容易遭受侵害的權益,個案數超過800件,比例更是超過九成,值得勞工主管機關重視。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實務上許多春節上班勞工,都被要求以「補休」代替,實際上勞工是犧牲與親友共聚時間上工,除非獲得勞方同意,否則資方不能強迫勞工在春節期間上班,也不能強迫勞工春節過後再補休。

孫碧霞表示,勞工若被強迫在春節期間上班,且薪水沒有倍增,可向各地勞保機關提出申訴,勞檢單位會在保密個人資訊情況下對被申訴店家發動檢查,檢查排班表、薪水單等資料,若有不法,將處罰店家6000元到6萬元不等罰金,並要求支付積欠勞工的薪資。(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