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爆竹工廠爆炸事件頻傳,但現行法令刑責過輕,行政院會今(14)日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未來立法通過後,非法製造的爆竹煙火致人死亡,其工廠負責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爆竹煙火在民俗節慶活動中普遍使用,但由於具有一定危險性,若未有效管理,容易釀成災害。

由於96年11月苗栗後龍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傷,因此本次修法包括從源頭遏止不法,對氯酸鉀、過氯酸鉀等爆竹主要原料進行管理,且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重傷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農曆春節期間民眾常會放鞭炮,目前消防署針對市面販售爆竹煙火進行檢驗,條例增列,未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違法商家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