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因火車誤點延誤行程卻求償無門嗎?今(1)日行政院會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增訂鐵路機構應準時將旅客送達,若延遲應賠償旅客,未來若經立法院通過,台鐵及高鐵都要將賠償基準報請交通部公告實施。
台鐵局長范植谷表示,目前台鐵誤點賠償標準從前年起縮短為對號列車誤點超過60分鐘全額退費,60分鐘以內則不予賠償,這個標準應屬合理,但會視情況檢討。
根據「鐵路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增訂準時運送旅客為鐵路機構的責任,若未能準時送達運,鐵路機構必須負擔賠償旅客,若因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等導致誤點,應以賠償旅客因延遲而增加的支出必要費用。
至於誤點賠償標準,交通部表示,鐵路機構應依延遲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而旅客所受損害若較賠償基準更高,也可依相關法令向鐵路機構求償。
交通部指出,為維護鐵路行車安全,條文中新增民眾若在鐵路軌道上堆積、放置、拋擲足以妨害行車安全物品,將可處最高5萬元罰鍰;並將鐵路法既有罰鍰最低金額從100元提高至1500元。
此外,此次修法也增列鐵路列車駕駛員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時,交通部得要求其停止駕駛工作,並廢止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