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表決通過將「鞭刑入法」、「廢除非核家園(重啟核能)」以及「交通罰鍰專款專用」等三項公投提案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若順利通過,將於年底九合一地方大選併同舉辦。
此舉隨即引來諸如公督盟等民間社團的強烈批判,其抨擊藍白陣營擁有國會多數,本可透過正常立法程序推動法案,如今卻選擇訴諸公投解決,實乃「立法怠惰」與政治操作。
至於鞭刑一案,廢死聯盟與人權團體更發布聯合聲明,嚴正譴責此乃國家公權力對受刑人施加肉體折磨與尊嚴侮辱,係直接違反《聯合國兩公約》對酷刑的嚴禁,實屬人權的大倒退。
姑且不論這些民間團體究竟有多少民意基礎,若單就其批判邏輯思考:如果連立法院能夠處理的法案不能公投、涉及道德價值與人權爭議的事項也不能公投,那台灣的公民投票,究竟還有什麼項目可以舉辦?
公投歷經多年奮鬥,再度揮別與大選脫鉤、引致於達不到門檻的枷鎖,如今又有機會配合大選衝高投票率,眼看達標在望。若在審查實務上再次以種種理由對議題進行過度限縮,豈非再度走回「鳥籠公投」的老路?
此情此景,若讓當年不遺餘力提倡公民投票的已故綠委、人稱「蔡公投」的蔡同榮先生泉下有知,又該如何瞑目呢?
誠然,對於年底這幾項公投案,筆者確實同樣抱持不以為然的態度,但理由與前述民間團體截然不同。筆者反對的並非公投這項權利本身,而是當前提案主文過於籠統、流於「政策表態」的設計瑕疵。
公投主文不應僅是「喊爽的」道德宣示、抑或流於政治動員的工具,而必須走向更細緻化的「立法創制」模式,也就是明確記載具體要修改何部法律、第幾條條文,甚至將擬定之修正案全文附於主文之中。
唯有如此,才能在通過後有效限縮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迫使其必須依法行政。否則,動輒耗費十幾億公帑辦理的全民公投,最終產出結果卻僅能作為毫無強制力的參考意見,無異於將民脂民膏打水漂。
事實上,無論是「鞭刑入法」或是「重啟核能」,坊間多年來進行過無數次民調,每一次均展現出壓倒性的支持民意。若舉辦公投僅是為了「再次確認民意態度」,又何需大費周章花費巨額公帑?
過往經驗早已血淋淋地證明,只要公投主文不夠精準具體,即便獲得高票通過,行政機關依然能透過文字遊戲與行政程序消極怠惰、迂迴應對,使公投訴求淪為聊備一格。
以「重啟核能」為例,未來假若「表態式」的公投案順利通過,行政機關完全可以堂而皇之回應:總統早已宣布委請行政院評估核二、核三重啟的可行性,政府本就持續按程序推動,一切符合政策方向,隨後便可能陷入漫長的「評估與可行性研究」泥淖。待兩年法定公投效力期滿,一切又回歸原點,誰也不知道重啟究竟何時才能實現。
再者,針對「鞭刑公投」所隱含的難解法理困境,更突顯了表態式公投的力有未逮。該案即便在審議中幸運過關、甚至在年底獲得高票支持,後續依然極可能因牴觸《聯合國兩公約》保障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而在司法審查或憲法法庭層面遭到實質封殺,最終讓數百萬選民「投了個寂寞」。
要破解此一公投弔詭,關鍵存在於提案源頭的法律策略。僅在主文寫下「……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等字樣,法律強度根本不足以突破當前的法制藩籬。
事實上,當前諸如鞭刑等「體罰式」刑罰之所以無法實踐,根源在於台灣在2009年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制定《兩公約施行法》時,係毫無保留地將兩公約全盤引進為國內法,並未給予國家留有自我裁量與保留的彈性空間。
相比之下,美國早在1992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時,便預先附帶了大量的「保留、諒解與聲明」(RUDs),並明確宣告該公約為「非自我施行」(Non-self-executing)。此種法制預留,使得美國部分州至今仍能堂而皇之執行死刑,警察執法亦能保持相當強硬的公權力威嚴。
(看看美國警方執法現場,要多凶狠有多凶狠,該打就打,完全沒在客氣的,《兩公約》對美國有用嗎?)
反觀台灣,將兩公約條文毫無保留地國內法化,導致執法人員在實務中常遭受過度約束,甚至連依法上銬都會引來人權團體嚴厲撻伐,實質削弱了國家公權力的正常行使,變相縱容加害者。
因此,若真欲實現鞭刑,現行提案無異於緣木求魚,唯一的源頭解方,是必須先發起公投廢止《兩公約施行法》,全面解開刑罰制度的國際枷鎖,鞭刑制度才具有實踐的合法前提。
綜上所述,公民投票不僅是人民直接主權的具體展現,背後更承載著龐大的社會溝通與行政成本。倘若公投提案無法做到「成案即具備落實法制化」的精準度,僅僅淪為政黨在選舉期間動員支持者的喊爽工具,那還不如不要辦理。政黨與提案團體應展現專業,將公投主文走向具體條文創制的硬核路線,而非僅僅編織美好卻虛妄的政策想像。
再則,筆者更要呼籲那些習慣居高臨下、特別熱衷於監督在野陣營的「民間團體」:公投只要能夠依循現行《公民投票法》之法定程序順利成案,即為合法的民意表達管道,切莫再動輒以「人權退步」、「立法怠惰」等林林總總的道德情勒手段進行干擾與阻撓。
如此動輒打壓特定議題的作法,只會讓台灣好不容易有所突破的「直選民權」,再次走回「鳥籠公投」的死胡同,完全就是民主體制的「倒退嚕」。這難道就是號稱守護民主的人權團體與民團所樂見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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