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部法律開始規範的不只是本國人民,而是試圖界定「何種政治想像才具有正當性」,問題就不再只是內政,而是國際秩序的邊界。
中國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維護國家統一」納入法定義務,並以「中華民族共同體」作為核心概念。
其表面上屬於民族治理政策,但其語言結構已引發外界關注:當「統一」與「民族」被法律化之後,是否可能產生跨境外溢效果,甚至被解讀為對外政治施壓的正當性來源?
國際法的基本前提其實相當清楚:「法律原則上止於國界。」
依據國際慣例與多數法治國家實務,國家法律以領土管轄為核心,這也是《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延伸。除非涉及跨國犯罪、反恐或重大金融犯罪等高度共識領域,否則內國法不應直接對外國人民產生拘束力,更不應延伸至他國的政治立場選擇。
對台灣而言,此議題特別敏感。台灣社會對兩岸關係存在多元立場,從維持現狀、主張統一到主張獨立,皆屬民主政治下人民自決的結果。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政治參與權,政治選擇應由本地社會透過制度競爭形成,而非由外部法律預先設定其合法性邊界。
問題在於,當「民族共同體」被納入法律體系時,文化或歷史認同是否可能被轉化為法律義務?學界普遍認為,「民族」本身是一種歷史與政治建構,其內涵具有流動性與多重性,而非固定的法律單位。
若進一步將「民族相同」推導為「必然統一」,現實世界將立即出現矛盾案例。例如德國與奧地利同屬日耳曼文化圈,但仍各自為主權獨立國家;阿拉伯語系國家共享語言文化,亦維持多國體系。這些例子顯示,民族、文化與國家主權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等號。
因此,關鍵不在民族敘事本身,而在於當敘事進入法律體系後,是否可能被理解或運用為跨境政治工具。
從國際現實觀察,「法律外溢」確實存在,但多限於刑事司法合作或明確犯罪領域。多數民主國家仍維持「政治犯例外」原則,避免將外國政治立場納入本國法律執行。也因此,目前並不存在全球一致執行單一國家政治法律的制度基礎。
以實務層面而言,台灣外交部對部分司法風險較高或法治透明度不足的國家,設有分級旅遊警示制度。但這屬於風險管理工具,而非全面性禁令。換言之,台灣人仍可自由出國,只是風險呈現「分層差異」,而非全面封鎖。
同時,即便在高度政治敏感的國際環境中,國家領導人的跨境行動也受到制度制約。例如俄羅斯總統普丁因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在部分國家面臨司法風險;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亦處於國際司法審視之中;北韓領導人金正恩極少出訪;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則主要依賴外交關係與戰略安排決定行程。
這些案例共同說明:國際移動的限制,從來不是單一法律造成,而是司法制度、外交關係與安全政治交織的結果。
至於國際社會的態度,多數民主國家如美國、日本及歐盟主要成員國,通常採取政策評論或外交關切,而非承認他國內國法具有跨境拘束力。這反映出一項基本共識:「政治合法性仍屬主權內部事項,而非外部強制標準」。
因此,更務實的問題不在於「是否無法出國」,而在於如何理解不同法域之間的制度差異,並建立更成熟的風險判讀能力。真正的風險從來不是單一法律條文,而是制度透明度、司法獨立性與外交關係的整體結構。
政策上可進一步思考三個方向:第一、建立更精準的國際旅外風險資訊機制。第二、提升外交部旅遊警示的即時性與透明度。第三、強化公民對國際法與主權邊界的基本理解,使社會能辨識「政治敘事」與「法律義務」的差異。
畢竟,現代國際秩序的穩定,不是建立在單一敘事擴張,而是建立在清楚界線的相互承認。
而這條界線的核心仍然只有一句話:「法律止於國界,而自由成立於制度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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