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與警政督察體系對於「假公濟私」、「侵害公民人權」的害群之馬,多採取「警紀警辦」的淘汰立場。
刑警或偵查隊小隊長若利用職務權力將公權力單位視為私人工具、包庇特定人士(如配偶或親友)或濫權侵害台灣公民人權,在台灣法律體制中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追究。在公務體系中,無論是刑警小隊長還是分局長,將公家資源、偵防車及下屬當作「私人工具」來服侍配偶或遂行私利,皆已觸犯《刑法》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回顧歷史,曾有台東分局長公器私用,偵防車當「慣妻遊覽車」、小隊員當免費司機此案雖然當事人為分局長,違法情節為「把小隊與警政資源當成私人工具來縱容、服侍妻子」。前台東警分局長陳宏平(後調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根據鏡週刊報導,陳宏平到任後,明目張膽將警局的偵防車當作私家車。每逢連續假期或寒暑假,其妻子與家人從台南前往台東旅遊時,他便指派偵查隊同仁、小隊員,駕駛偵防車到火車站「專車接送」陳妻。而偵防車與刑事小隊員被當成陳家的「專屬遊覽車與免費導遊兼司機」,載著陳妻四處吃喝玩樂、大啖美食。基層同仁迫於長官威勢敢怒不敢言,公務資源完全淪為「慣妻」的私人工具。此案經基層檢舉後曝光,引發社會撻伐。
近期有「警界余文樂」刑警小隊長為私怨濫查個資、嚴重侵害台灣公民權此案例涉及刑警小隊長因個人恩怨,將警政查緝系統當成私人復仇工具,直接侵害台灣公民的個資隱私權。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偵查隊廖姓小隊長。廖姓小隊長在社群平台與網友發生口角,遭網友辱罵後憤而提告。然而,他事後竟在網路上公開炫耀自己順利拿到6,000元和解金,並嘲諷對方,更自爆「遇到好警察幫忙」。網民與督察單位強烈質疑他疑似利用職務之便或透過同袍,違法動用警用系統私查民眾個資以掌握對方身分。新莊分局主動清查後,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警譽且涉嫌違法,火速將其記過2次、拔除主管職調離現職,並直接移送法辦。
曾有台南市警局新化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案例,該小隊長假公濟私,被督察室深入查出在毫無偵查或公務必要的情況下,不當查詢高達上百筆的民眾個資。此外,他還利用權限竄改交通事故案類以美化其單位數據,把公權力與系統當成個人績效與私務的操弄工具。遭內部重懲記一大過、調離現職,並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
台灣這個國家對部分警察因私利或私情而濫用職權、瀆職侵害公民人權的行為,設有嚴格的法律追究與懲處機制,最嚴重可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免職或撤職處分,且必須承擔巨額的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責任。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堅持公權力不得流為私人工具,對此類違法惡行一律採取「最嚴厲追究」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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