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立法院接連出現多項重大爭議:中選會人事同意權遭否決、文化部部分預算遭大幅刪減、無人載具相關政策推動受阻,以及譴責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提案未能通過。這些事件表面上彼此無關,實際上卻共同透露出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國會監督正逐漸從民主制度中的制衡機制,滑向以否決、延宕與杯葛為主要手段的「否決型政治」。

民主政治當然需要監督,但更需要治理。真正值得討論的,並不是個別法案或預算案的是非,而是當監督逐漸異化為否決,國家治理能力是否也正在被一點一滴消耗。

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國會監督行政權是權力分立的重要設計,其目的在於防止行政權濫用,促使政策更加完善,而非讓政府失去正常運作能力。政治學長期強調,成熟民主制度必須在兩項價值之間維持平衡:一方面透過問責避免權力失控,另一方面維持足夠的治理能力,使政府能夠有效回應公共問題。若監督的終點不再是政策修正,而是政策停滯;若制衡的目的不再是提升品質,而是削弱行政功能,監督本身便可能偏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真正成熟的國會,不應只是擁有否決政府的能力,更應具備改善政府的能力。

政治學者George Tsebelis提出「否決者理論」,指出民主制度中的否決機制原本是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障重大政策須經充分協商後才能形成共識。然而,當否決權被過度運用,而制度又缺乏形成妥協的誘因時,政策便可能陷入長期僵局。否決權因此具有兩面性。適度的否決可以防止草率決策;過度的否決則可能降低政府回應公共需求的能力,使制度逐漸失去調整與改革的動能。

近年國際政治學對「否決政治」的討論愈來愈多,正是因為許多民主國家都開始面對相同挑戰:制度沒有失去民主,卻可能逐漸失去治理能力。民主最大的風險,有時不是權力過度集中,而是任何重大政策都無法形成決策。

回到近期國內爭議,不難發現,不論是中選會人事、文化政策、國防建設,或國家安全相關議題,它們共同涉及的,其實都是國家基本治理功能。中選會人事長期懸缺,影響的是選務機關的正常運作;文化政策預算大幅調整,影響的是公共政策溝通及文化治理能力;無人載具政策若持續停留在程序攻防,延誤的不只是個別法案,而是國防科技、產業升級與不對稱戰力的建構;至於面對中國近年持續推動具有跨境效力的新法制,若國會連最基本的政治立場都難以形成共識,也勢必影響國際社會對台灣民主韌性的觀察。

這些案例未必代表每一次監督都不合理,也不表示所有行政政策都不應接受檢驗。然而,若不同領域的政策最終都陷入相同模式—先否決、再拖延、最後停滯—真正受到影響的,就不只是個別部會,而是整體國家的治理能力。當代民主國家的競爭,不只是制度是否民主,更包括國家是否具備足夠的「國家能力」,能在民主監督下有效推動政策、提供公共服務,並及時回應內外挑戰。沒有治理能力,再完整的民主程序,也難以回應人民對政府的期待。

聯合國及OECD長期倡議「良善治理」,其核心並非只有透明與監督,更包括法治、參與、效率、問責以及跨部門協調。換言之,監督從來不是民主治理的全部,而只是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如果監督最後只剩下否決,而缺乏修正、協商與提出替代方案的能力,民主制度便可能逐漸陷入一種新的困境:程序依然存在,治理卻日益困難。

真正成熟的國會,不會因為反對而反對,而是在監督行政的同時,也願意承擔共同治理國家的責任。行政部門提出政策,可以要求修正;預算編列可以要求透明;法案內容可以要求完善;但制度設計最終仍須形成決策,而非無限期停留在程序攻防之中。

近年全球民主國家共同面對一項新挑戰:如何在維持民主監督的同時,不讓制度陷入治理失能。這也是政治學者Francis Fukuyama近年反覆強調的核心問題。他指出,二十一世紀民主國家的競爭,不再只是選舉制度是否公平,而是國家是否具備足夠能力推動政策、整合資源並回應快速變化的社會需求。

監督政府,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價值;維持治理能力,同樣是民主制度不可推卸的責任。兩者並非彼此對立,而應相互支撐。當否決逐漸成為政治目的,而非促成更好政策的手段;當每一次重大公共政策都停留在政黨攻防,而非公共利益的討論,民主制度便容易陷入「人人看似都有權力,卻沒有人真正承擔治理責任」的制度困境。

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讓國會擁有更多否決權,而是讓不同政黨即使立場不同,仍能在重大公共利益上形成最低程度的治理共識。監督不應成為治理的終點,而應成為良善治理的起點。唯有讓監督回歸改善政策、提升治理的制度目的,而非演變為政治動員與否決競賽,民主制度才能同時兼顧制衡與效率,也才能在日益複雜的國內外環境中,維持一個民主國家最重要的資產,那便是可信賴且有能力回應人民期待的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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