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表面上宣稱促進民族團結,實際上卻標誌著北京將統戰工作法律化、認同審查制度化的新階段。它不只是中國內部治理工具的延伸,更可能成為北京對境外人士擴張政治控制、強化長臂管轄的新法源。對台灣而言,這不僅是一部新法律的實施,更是威權治理模式持續制度化的重要訊號,值得高度警惕。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民族團結」、「民族分裂」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當模糊,最終解釋權完全掌握在中國黨政體系手中。當法律概念欠缺明確界限,司法便容易淪為政治工具。過去,北京已多次以危害國家安全、煽動分裂等罪名,拘捕異議人士、維權律師及台灣公民。相關案例一再顯示,中共法律的主要功能往往不是保障人民權利,而是服務國家政治目標。

更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非孤立存在,而是與《港區國安法》、《反間諜法》等法律共同構成北京近年法律治理的新趨勢。這些法律持續擴張國家安全概念與法律適用範圍,使境外人士赴中旅遊、求學、經商、學術交流甚至僅僅轉機,都可能暴露於中國法律高度擴張的適用風險。《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則進一步將政治忠誠納入法律規範,以抽象概念賦予國家更大的裁量空間,使法律風險更具不確定性,也使其跨境效應更值得民主國家關注。

從制度發展脈絡來看,北京正逐步將法律由治理工具轉化為國家安全與統戰工作的制度載體。法律不再只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制度安排,而成為維護政治忠誠、塑造國家認同與推動統戰工作的治理機制。當法律開始承擔政治任務,其作用便不再侷限於司法領域,而可能延伸至教育、文化、媒體乃至跨境交流,形成更完整的制度性控制。

然而,台灣社會對此法的公共討論仍顯不足,與其可能帶來的國安、法治及人權影響形成明顯落差。社會上甚至出現「毋須過度解讀」的聲音,卻忽略民主國家風險治理的重要原則: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在風險完全發生後才因應,而是在威脅尚未擴大之前,便及早辨識、審慎評估並建立防範機制。

民主社會固然可以對政府政策提出不同意見,但對於威權體制持續透過法律擴張政治控制,則應建立基本的風險認知。當抽象的政治忠誠被轉化為法律義務,任何不符合官方政治敘事的言論,都可能被解讀為破壞民族團結。這已不只是中國的內部治理模式,而是涉及跨境人權保障、法律安全與區域民主韌性的共同課題。

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納入國內法體系。面對中國法律治理持續朝向政治化與跨境化發展,政府除應持續提醒國人赴中的法律風險,強化風險揭露與安全教育外,也應持續檢視相關法制,防堵北京藉由法律工具推動跨境統戰與民主滲透,提升國家整體民主韌性。

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北京又制定了一部新法律,而是威權體制正逐步完成以法律包裝政治控制、以法治形式鞏固政治忠誠的治理模式。當統戰法制化、認同審查制度化之際,民主社會若仍將其視為中國的內部事務,而忽略其跨境效應與制度輸出,終將低估其對自由、人權、法治與民主安全所帶來的長期挑戰。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