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新的商業模式出現,社會往往立即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一方擔心衝擊既有產業,另一方則期待創新能改善生活便利性。近期新型機車載客服務所引發的討論,同樣反映出這樣的現象。然而,真正值得思考的,不是支持或反對某一種服務,而是政府面對新興產業時,是否具備以制度回應創新的治理能力。

任何新商業模式的出現,都可能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也可能伴隨新的風險。因此,政府應優先思考的是如何建立監理制度,而不是將禁止作為政策起點。法律的功能,本來就在於平衡公共利益、產業發展與人民權益,而不是保障既有商業模式不受競爭。若行政管制的目的只是維持既有市場秩序,而非回應真正的公共利益,反而可能降低市場活力,影響整體社會福利。

以台灣都會交通而言,短程、高頻率的移動需求始終存在。捷運、公車提供的是骨幹運輸,但住宅區、商業區與交通轉運節點之間,仍有相當程度的接駁需求。尤其在尖峰時段,部分區域仍面臨運具供給不足或等待時間過長等問題,因此民眾尋求更具機動性的交通工具,本質上反映的是交通服務需求,而不是市場刻意創造需求。

然而,需求存在並不代表可以完全放任市場運作。新型交通服務涉及駕駛資格、道路安全、責任保險、平台管理、事故處理及消費者保障等議題,政府理應建立相對應的管理規範。真正需要被控制的是風險,而不是創新。如果一遇到風險便全面禁止,未來任何創新商業模式都可能面臨相同處境;反之,若完全不予管理,又可能增加公共安全風險。兩種極端作法,都不符合現代治理精神。

觀察國際發展可以發現,許多國家並未將機車載客服務視為無法管理的新型態產業,而是透過法制逐步建立營運規範。例如要求駕駛人取得專業資格、投保營業責任保險、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裝備,平台亦須負擔身分驗證、行程紀錄、即時定位、資訊保存及事故通報等責任。這些制度的目的,不是保障特定業者,而是在兼顧公共安全的同時,讓創新得以在可監督的環境下發展。

從行政法觀點而言,比例原則要求政府選擇能達成政策目的且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的管理方式。如果資格管理、責任保險、資訊揭露、平台監督及違規裁罰等措施,已足以有效降低風險,全面禁止是否仍屬必要,便值得重新檢視。政府應以制度解決問題,而不是以禁止取代治理。

從競爭政策來看,市場競爭保護的是競爭機制,而不是個別競爭者。行政管制若只是為了維持既有市場結構,而限制新的市場參與者,便可能形成市場進入障礙(Barrier to Entry),降低創新誘因,也削弱消費者選擇。一項政策是否合理,不應僅以是否影響既有產業作為判斷標準,更應評估是否能提升整體社會福利、促進市場效率,以及兼顧公共利益。

因此,面對新型交通服務,政府可以透過試辦制度、分階段開放、限定營運區域、駕駛資格審查、強制責任保險、安全設備規範及平台監理等方式,逐步建立完整制度,而非讓創新停留在法規之外,或以全面禁止作為唯一選項。

新興產業帶來的挑戰,最終考驗的並非市場,而是政府的治理能力。制度的價值,在於引導創新、管理風險,而不是排除競爭。當公共安全、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能透過完善法制取得平衡,才能真正建立兼具韌性與競爭力的交通環境,也才能回應新經濟時代對政府治理能力的期待。

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大經管系助理教授/ 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林柏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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