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所欲為做缺德虧心惡行,暴力侵害台灣公民人權,還扯我陪你玩。
外國人在自己國家喊出一句「支持台灣」,都可能被極權中共依分裂國家罪名跨國法辦。中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這部新法隨即引爆國際社會強烈擔憂。
國際社會與台灣民眾對於中共近年不斷擴大「長臂管轄」與跨國鎮壓的強烈擔憂。即使不是中國公民、不在中國生活或不依靠中國經濟度日,不論身處世界任何地方,只要發表批評中共、支持台灣民主或不認同統一的言論,都有面臨被中共認定違法、進而在進入中國境內,或極權中共盟國,時遭到安全威脅的風險。
而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法案為中國法律戰的延伸,將「維護國家統一」列為法律義務,被外界視為嚴重侵害台灣主權的長臂管轄惡法。根據該法第63條,中共將管轄範圍延伸至境外。這意味即使身處第三國,只要發表不符合中共定義的「破壞民族團結」或未積極支持「國家統一」的言論,都可能面臨被中國當局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且由於缺乏明確、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從出版敏感書籍、聲援人權議題,到僅是主張台灣獨立或中華民國主權,皆可能遭扣上「破壞民族團結」等罪名。
該法強化了跨境抓捕的莫須有藉口。由於中國在全球設立了為數不少的海外警察局,頻繁往返中國、香港、澳門,或是前往與中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皆面臨極高的國安與人身安全風險。國際社會,例如歐洲議會、日本國會議員,對此長臂管轄與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徑表達了高度關切與嚴厲批評。建議出國旅遊或商務活動時,務必留意相關政治風險。
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綠藍藍綠是一體兩面。
台北市長候選人兼綠營立委沈伯洋,被極權中共被合理化壓迫通緝,也代表在美國進行外交的藍營韓國瑜院長,也可被合理化壓迫通緝。總統府資政蘇貞昌、前任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吳釗燮、台灣副總統蕭美琴、國防部長顧立雄 、蔡其昌立委、柯建銘立委、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林飛帆、前立委陳椒華 、王定宇立委 、內政部長劉世芳、沈伯洋立委、吳思瑤立委、黃捷立委,以及聯電創辦人曹興誠、網紅「八炯」都被極權中共列為通緝犯。
我一再提到台灣人不是靠中共吃穿(台語)。而中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其目標是跨境鎮壓,發布目標是要台灣人自亂陣腳害怕和自我審查。
台灣總統賴清德已一再宣示協助中國進行跨境鎮壓,傷害國家和國人的在地協力者,一定給予嚴懲!台灣官員表示配合中共傷害台灣人民恐面臨7年以上刑期。台灣司法實務上已存在惡警或離職警員因私利遭極權中共吸收,濫用職權查詢個資並洩漏給中共情治單位,成為中共跨境鎮壓、打壓人權共犯的真實判刑案例。極權中共常透過海外「秘密警察站」或布建共諜網,對法輪功學員、異議人士及台灣官員進行跨境情蒐與騷擾。
已有台灣不肖警員淪為中共人權迫害共犯之真實判刑案例。回顧歷史,前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吳彰裕、不肖警員洩密案,此為典型人權侵害案,吳彰裕前往中國經商期間,結識中共北京市台辦專員,因覬覦私利遭吸收為共諜。吳彰裕回台後,利用其在警界的人脈及昔日學生,現職警員,濫用職權透過警政內部系統,違法查詢、蒐集法輪功學員、中國異議人士例如崔衛平,在台的入出境紀錄及機密個資。這些情資被交付給中共情治單位,直接導致上述人士及其在中國的家屬,面臨騷擾與長臂管轄威脅,成為中共跨境鎮壓的造惡幫兇。全案經台灣這個國家的檢調查辦,高等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刑法》洩密罪,將涉案人員依法判刑定讞。
而極權中共常透過台灣在地黑幫,例如竹聯幫、愛國同心會及部分具警界背景的親共人員,在台灣境內對異議人士進行長臂管轄。例如:香港民主活動人士,如林榮基、赴湯在台遭潑漆、跟蹤騷擾案,背後多有親共勢力資助與情資提供,涉案嫌犯皆遭台灣警方逮捕並依傷害、恐嚇等罪判刑定讞。
台灣部分失格警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進入警政系統濫查、販賣台灣公民的個人隱私資料,甚至與犯罪集團、詐騙集團和極權中共勾結。這種公權力倒戈的行為,常導致無辜台灣被害公民家庭長期遭受跟監、恐嚇或暴力取財,造成身心與財產的巨大創傷。
過去警界有時存在「內部和解」、「家醜不外揚」的寄生消極負面文化,導致濫權侵害台灣公民劣警未能及時被淘汰,死不悔改直到鑄成更大錯誤。心理輔導流於形式:基層員警的心理諮商與輔導機制若不夠健全,往往無法在員警心理崩潰或走偏前提供有效協助。社會大眾的憤怒,為劣警合理化濫權暴力侵害台灣公民人權,被揭發惡行後稱我陪你玩、死不認錯等秀人性下限的惡言,「人民保母」的高道德標準被腐化。要減少這類害群之馬,除了台灣警校需要加強法治道德與情境式倫理教育外,更關鍵的是畢業後的職場防腐機制、嚴格的內部汰除體制以及透明的第三方外部監督。
台灣警察紀律考核,與品德淘汰機制不足在校期間若考核機制不夠嚴謹,或未能即時察覺並輔導潛在的品德問題,讓部分缺乏法治觀念的學生順利畢業,進而衍生後續違法濫權或涉入黑幫甚至極權中共等社會問題。
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吳男基於私交與私利,濫用職務之便將隨團工作群組得悉的正副總統出訪巴拉圭友邦行程、選舉規劃及外交部因應斷交措施等國家機密外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刺探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及洗錢罪,判處黃取榮6年徒刑、邱世元5年徒刑,洩密公務員吳尚雨判刑3年。
勿因私情私利合理化,任意暴力侵害台灣公民人權犯法惡行,存有僥倖心態!台灣這個國家和國際社會,執法人員或公務員因私利淪為極權政權的工具,為所欲為違法是台灣公民人人喊打,口誅筆伐,丟臉惡行皆嚴重侵害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個人隱私、人身安全與言論自由。台灣目前已透過修正《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幅加重對此「內神通外鬼」濫權侵害台灣公民人權行為的刑責,以防堵極權中共長臂對全球民主社會的侵蝕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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