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在〈基層台灣警察人身安全需有效維護!〉一文已提到,近期聚焦台灣警紀已出了嚴重問題,但百分之九十九的基層警察弟兄是競競業業,堅守崗位,值得台灣公民一起關心與支持。

 

  此案陳所長右腳膝蓋骨裂、小腿骨折等多處重傷;趙姓警員則在破窗過程中手指遭玻璃割傷。兩名員警最終仍忍痛負傷將施男壓制逮捕。 檢方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施男,但法院最終裁定施男無保請回,已引起基層員警與台灣社會大眾的高度不滿。

 

  故寫下此文助力檢視毒駕男撞警所長獲無保制度問題。

 

  此案已反映出台灣在處理「毒駕」案件時,從檢驗技術到司法審判制度的漏洞如下。

 

  第一為即時檢測量能與證據法制的落差,台灣酒駕有明確的呼氣酒精濃度(如 0.25 毫克)作為絕對客觀科學證據,但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警方在現場只能使用「唾液快篩」。

 

  第二為司法實務上,部分法官不承認快篩的最終證據能力,必須等待實驗室的尿液或血液精密檢驗報告(通常需耗時數週),這導致檢察官在黃金 24 小時內聲押時,手頭缺乏能百分之百說服法官的「法規標準科學報告」。

 

  第三為「預防性羈押」與「反覆實施之虞」出現裁量漏洞,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的預防性羈押,雖然包含特定公共危險罪,但毒駕在條文中的適用不如其他犯罪明確,法官往往採取嚴格的「主觀犯意」認定(例如本案法官認為難以證明嫌犯是故意撞警或過失逃逸)。這導致即使嫌犯數日內連續毒駕肇事,法官仍可依字面法理認定不符合「反覆實施」的法規要件。

 

  第四為社會安全防護網在強制處分階段的失靈,當法院裁定不羈押時,現行制度缺乏有效的「中間過渡處分」來限制高風險毒駕犯。而嫌犯「無保請回」等同重獲完全的人身自由,不必交付保釋金,亦無電子腳鐐或其他嚴格科技監控,導致其能隨即前往醫院接觸被害人,造成安全漏洞。

 

  第五為行政院政策與地方法院判決的嚴重脫節,日前行政院與法務部才大動作宣布提高毒駕刑責罰鍰、嚴懲毒駕,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法官開庭審理羈押時,仍只依個案心證與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審查。這使得行政首長喊出的「嚴懲」在第一線法院審判或羈押裁定中,無法強制轉化為實質約束力。

 

  行文最後,彰化地檢署已對此無保裁定正式提出抗告,彰化市長林世賢亦赴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法官是否有違失,此案預計將促使立法院與法務部進一步加速針對毒駕即時科技檢測、預防性羈押要件的修法與制度補強,面對毒駕議題危害台灣公民生命人權,賴政府不可不謹慎!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