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26年6月11日審查由在野黨團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引發司法界與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之一,在於草案擬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中,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法定原因的規定。對此,法務部與檢察官協會罕見發表嚴正聲明,指出我國在2025年的司法實務統計中,法院准予羈押的案件高達79.8%集中在詐欺與毒品犯罪,若移除勾串要件,將重創集團性犯罪的溯源效能;然而,修法提案方則認為,現行實務界常將「勾串之虞」作為常態性擴大羈押的藉口,有違無罪推定與被告實質防禦權。
【核心論述】
羈押制度作為刑事訴訟法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其本質並非對被告的預刑處罰,而是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真實發現以及國家刑罰權得以正確實現的保全手段。在法治國原則下,羈押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與比例原則。本次修法爭議的核心,即在於刑事偵查手段的「實效性」與被告「人身自由」之間,憲法天平應如何定錨。
反對刪除勾串要件者的實務關切
從刑事偵查與犯罪防制的務實角度來看,反對刪除「勾串事由」的論點具備深厚的實務經驗支撐。現代犯罪型態已徹底解構了傳統單一犯罪者的思維,高度呈現出「組織化」、「跨國化」與「去中心化」的斷點結構。以當前台灣社會深受其害的電信詐欺集團、跨境毒品走私、乃至新興的麻醉藥品物資犯罪為例,其組織分工極其精密,分為幕後主嫌、機房操控者、地下匯兌洗錢手與第一線車頭。
實務界強調,在這類集團性犯罪中,嫌疑人之間的共犯關係與依賴度極高。當基層的「車手」或「機房人員」遭逮捕時,若司法機關無法在第一時間將其與外界實質隔離,這些被告在獲釋或交保後,極易迫於組織內部的利益誘惑或暴力脅迫,與尚未落網的幕後主嫌或同夥進行串證。在通訊軟體皆具備點對點加密、自動銷毀功能的科技時代,一旦允許被告在偵查初期相互聯繫,其犯罪事證與金流斷點將在數小時內被清洗一空。因此,支持現行制度者認為,「勾串之虞」是司法追查黑金源頭、切斷犯罪結構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支持修法者的法理正當性與人權防線
相對地,支持刪除或限縮勾串要件的陣營,其論點則根植於「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高度。修法反思者指出,台灣刑事實務長期以來存在「以羈押逼取自白」或「將羈押當作預先處罰」的流弊。在「勾串之虞」的法律概念界定上,由於條文給予法院與檢察官過寬的裁量實質空間,實務上往往只要案件存在共同被告,且有人尚未到案,司法機關即慣常性地認定有「勾串共犯之虞」而予以准押。
支持修法者主張,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本即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雖然被告並無違法串證之特權,但司法機關若僅因「有共犯未到案」這種客觀不確定狀態,便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無異於是將國家偵查能力的不足,轉嫁由被告承擔,嚴重侵害被告在訴訟中與檢方平起平坐的實質防禦權。此外,修法論者亦認為,防止串證滅證應透過更具比例原則的替代手段,例如結合科技設備的電子腳鐐、嚴格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或禁止特定聯絡令,而非動輒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羈押處分。
【客觀中立之評判與展望】
兩造論點皆有其憲法上的價值基礎:一方著眼於「社會公眾安全的維護與國家刑罰權的有效行使」,另一方則捍衛「法治國不容妥協的人權底線與正當程序」。
中立而言,直接將「勾串」一詞從羈押要件中全盤抹除,確實可能在尚無完備配套措施的現狀下,導致司法溯源能力的真空,特別是對涉及公共利益重大的打詐與緝毒實務造成衝擊。然而,現行實務界對「勾串之虞」認定過於寬泛、理由公式化的現象,亦是不可忽視的司法人權沉痾。
理性的改革方向,或許非在於「全有或全無」的政治對立,而應朝向「細緻化認定標準」推進。立法機關或可考慮不採取全盤刪除,而是明定更為嚴格的「實質舉證責任」,要求檢警必須提出被告有「實質、具體、且正在進行中」的勾串行為之具體事證,而非僅憑抽象的犯罪型態即予羈押;同時,全面落實與完備多樣化的保全替代手段。如何在打擊犯罪的實效性與保障人權的法治國原則之間,精準調校出一個兩相權衡的槓桿,考驗著我國刑事法制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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