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本就具有指揮監督權。然而,當這樣的權力運作進入校園後,卻逐漸演變成一種令人憂心的現象:主管機關為了避免爭議、保護投訴者,幾乎將所有教師投訴案,以「民眾陳情」的方式轉發學校,要求回應,甚至要求啟動校事會議,「只要有人投訴,學校就必須動起來」,學校行政、被訴教師都是傷害,您怎麼看,且由紛說。
如今的校園,只要有人一封信、一通電話、一則匿名訊息,主管機關往往不先審查內容真實性,也不判斷是否具備具體事證,便直接轉發學校要求查處。為了避免被認定怠惰,學校只能依指示召開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訪談相關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最後再層層回報主管機關。即使最終查無實據、不成立,整個程序仍然必須完整走完,其付出的代價無法形容。
倘若第一次調查已不成立,主管機關仍可能因投訴人持續陳情,再次要求學校重新召開校事會議、重新調查,學校即使認為內容重複、欠缺新事證,也不敢拒絕。原因很簡單:上級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學校只能服從。案件一旦進入程序,即使最後證明清白,教師仍然得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因為「被調查」本身就足以造成標籤化,教師名譽受損、同事側目、學生議論,身心嚴重受創。
即便內容失實、惡意檢舉、反覆投訴,造成學校與教師巨大困擾,投訴者幾乎不用負任何責任,因為主管機關為了「保護陳情人」,採取匿名化處理。這種制度設計,原本是為了保護真正弱勢者,但如今卻成為濫訴者的保護傘。於是校園開始瀰漫一種恐怖氣氛,老師不敢管學生,形成「防禦性」教學,老師花更多時間自保,而不是教學,學校花更多時間辦案,而不是辦學。
教師團體為何一再主張廢除校事會議,因為問題已經不是制度名稱,而是制度遭到濫用,只要主管機關維持「有陳情就轉學校、有投訴就啟動程序」的思維,即便換任何名稱,都只是另一套行政折磨。教育部目前研議修法,對於不具名、無具體內容、無法辨識身分的檢舉不予受理,方向其實是正確的,但仍遠遠不足。真正的改革,必須從制度責任重新建立。具體策略如下:
1.主管機關必須建立「前端審查機制」,包括時間、地點、具體行為、相關證據是否明確。2.同一案件若已調查終結,除非提出新事證,否則不得要求學校重新啟動校事會議。3.惡意濫訴必須擔負法律責任。4.建立不當啟動調查的檢討機制,不能永遠讓基層承受。第五,應提供心理諮商、法律協助與行政輔導,而不是讓老師獨自面對壓力。這些都有賴教育部審慎修法制定。
真正需要保護的,不只是投訴者,更包括願意站在第一線教育孩子的老師,如果制度讓認真管教的人受傷,讓惡意投訴的人毫無代價,最後崩壞的不只是教師士氣,而是整個教育體系,期待教育的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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