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讀林達檢察官發表「微言大義之法哲學方法:追憶馬漢寶教授」一文(參見最高檢察署今年四月出版《台灣法學方法論壇精粹》第438~451頁),其中所述「置身於馬老師的法理學教室內,可以很自然地領會到自然法學派的深刻意義和存在價值,更領受到法律人應有超越實證法的價值觀與正義感。」其寓意深遠,值得重視。
依馬漢寶教授民國66年元月再版《西洋法律思想論集》第163頁指出,司法審查權之行使,依當時之意見,雖限於特別的憲法法院;但不少憲法,則以明文規定:「法官受憲法、法律以及『良心』之拘束」(萊茵蘭普伐茲Rheinland-Pfalz)憲法第一二一條。見Rommen註二一四引文p.8.;或「受法律與『公正』(Recht)之拘束」(聯邦憲法第二十條。見上註引文同處)。此種規定,非但亦足以表示棄絕法律實證主義的立場,抑且實際上亦為一般法官,提供了引據自然法或超實證法之機會。
查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規定:「審判官(按即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其職權。惟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對該項規定,美濃部達吉教授1947年出版《日本新憲法釋義》指出,(五)司法權的獨立,行政機關固然分上下,而有監督服從的關係,但審判官不問地位的高低,都可以完全獨立行使其職務,他們只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人的命令,是本諸自己的良心而服務的。這是過去已經承認的事,舊憲法(五七條一項)只有「依法律而行之」一語,比較起來,本條的意義是更明白的。
又,該書作者序言指出,從本年(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起將要實行的「日本國憲法」,是日本國家組織上和歷史上未曾有的大改革,這項改革最顯著的,是廢棄了舊憲法上傳統的君主主權主義,而轉向於國民主權主義,……。甚至於撤廢軍備,拋棄戰爭,以絕對和平主義為永遠的國策,承認基於自然法的人類普遍的原理,國家的政治也不得不服從這個普遍的原理,以此排斥壓制的國權萬能的思想等等也從此開始了。
綜上,人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高低,法官的價值觀與正義感,尤其是「良心審判」為重要影響因素之一。法官的「良心審判」與自然法學派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在當前人權時代,如何在法學教育,法官任用及養成,以及推動司法改革等各項措施,讓法官的「良心審判」得以早日實踐,以增進全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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