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新頭殼專論》從證據法完備立法推動台灣司法改革,該文結語指出,司法改革所需的知識倫理:以證據為基礎,以推理為方法,以公開說理為最低限度的責任。唯有在證據法立法上真正完備,並在審判文化中落實「理由支撐的自由心證」,台灣的司法才能逐步重建人民的信任。
該文另指出,三、台灣現行審判制度的缺失:(甲)「外部」面向:制度上證據法的不完備、(乙)「內部」面向:事實審判者主觀化與缺乏自我約束。台灣實務上卻大量存在:「先有直覺結論,再去拼湊理由,甚至沈默不說理由」的現象。尤其在陪審制度尚未導入、判決理由多屬單向書寫且欠缺對「事實推理鏈」的嚴格說明時,人民感受到的往往是「法官的主觀斷言」,而不是「公開、可檢證的事實推理」。這種「內部正當性不足」的審判,即便結果偶然正確,若事實審判者並非透過可理性辯護的推理程序,而只是依賴直覺或偏見,仍然是一種不正義的審判方式。
又指出,(4)以判決理由的公開與推理鏈的完整化,修正自由心證的流弊。從這個角度看,自由心證並不等於「無限制的主觀裁量」,而應是「在理由控制下的證據評價自由」。然而,在台灣現行(司法)實務文化中,自由心證卻常被理解為「不必詳述理由的空間」。許多判決對於關鍵證據的取捨與權衡,僅以公式化、結論性的語句處理,例如「本院認被告供述前後矛盾,難以採信」或「證人證述與卷內資料相符,堪予採信」,而未具體說明何以矛盾重大、何以相符具有決定性意義。於是,自由心證從「由理由支撐的專業判斷」,逐漸滑向「由身分支撐的權威斷言」。在社會感知層面,這種寫作與思考習慣,強化了外界對司法「主觀」、「不透明」的印象。
依報導,最高檢察署出版《台灣法學方法論壇精粹》4月17日新書發表會,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先生發言強調法學方法的重要性,他說「法學方法與每一個人切身相關。」,「事實上,每一個案件,每一項判決,背後都有其脈絡與方法。」
前述賴院長所稱「背後都有其脈絡與方法」,在實務上,從「事實發現」到「正義實現」的方法論,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如能有效運用「法學方法」,讓判決理由之形成,經由「事實推理鏈」作清楚說明,有助於「公正的事實發現」之達成,以及加速審判制度缺失的改善,是可以期待的。
本人研究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84號、113年度訴字第97號、113年度訴字第274號),及其審理過程相關資料,發現在該刑案裡,證人曾給付被告新台幣3萬元,作為「投訴處理費用」(被告主張),或「支付資訊費」(證人主張),此項關鍵證據的真相為何?仍然存有爭議,法院對此未作「事實推理鏈」的嚴格說明,卻在該案判決書第7頁第15行出現「足見證人A03之證述信而有徵,堪予採信。」如此判決理由顯然存在著主觀自由心證的流弊,應予適當修正,以避免刑事錯案的產生,提升台灣司法水平。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