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泰國公布一項新規定,2026年起電信詐騙受害者可以直接向電信商或銀行申請賠償,報案後甚至能先行取得賠付。這則消息之所以在台灣引起震盪,不只是制度本身,而是讓我們不得不對照自身的社會文化。每當詐騙新聞曝光,留言區總會湧現熟悉的聲音,「誰叫你貪」、「這也會信」。騙子當然可惡,被騙的人卻往往同時承受輿論審判。久而久之,羞辱受害者幾乎成為公共討論的預設立場。

這種嘲諷文化表面上是在強調警覺,實際上卻轉移了焦點。當討論集中在個人是否貪心、是否判斷失準,制度設計的責任便悄悄退到背景。社會將詐騙理解為道德失誤,而不是風險管理失靈。防詐宣導鋪天蓋地,簡訊提醒不斷跳出,ATM貼滿警語,卻很少有人追問,為何大量異常門號可以長期存在,為何可疑金流未能即時攔阻。當所有批評都指向受害者,掌握通訊與金融通道的產業便不必承受同等程度的檢視。

詐騙手法早已高度專業化。詐騙集團可以掌握精準個資,模擬官方語氣,甚至偽裝成銀行或電信客服。分工細緻、話術訓練完整,背後往往有跨境組織運作。面對這樣的產業化犯罪結構,單靠個人提高警覺難以形成有效防線。當犯罪技術不斷進化,若制度與監理標準停留在宣導層次,風險自然會落在最末端的個人身上。

泰國的新制度提供了另一種方向。2026年起受害者可以向電信商或銀行申請賠償,報案後能先行取得部分補償。這項設計不只是賠償機制,更是一種文化與制度的轉向。焦點不再是受害者是否足夠聰明,而是產業是否盡到合理風控義務。當賠償責任與經濟成本明確落在業者身上,風險不再完全由個人吸收。制度訊號會影響社會訊號,當法律承認結構責任,公共討論的語氣也會改變。

有人擔心,將責任擴及電信與金融業者,可能提高營運成本,甚至轉嫁給消費者。這確實是政策辯論必須面對的議題。風險重新分配並不等於無限制擴張責任,而是建立清楚標準與合理比例,例如在重大疏失或未達基本風控要求時啟動賠償機制。透過監理規範與準備金制度,可以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是否完全免責或全面負責,而是如何讓風險分配更符合現代數位社會的實際權力結構。

當制度開始承擔責任,社會態度自然會調整。若法律與政策明確指出詐騙防制是系統工程,輿論就較難再輕易把責任推給個人。當門號審核更嚴格,當異常金流能即時凍結,社會會理解詐騙防制是一場集體治理,而不是單兵作戰。羞辱文化往往源於無力感,當制度提供清楚的責任架構,無力感才有機會轉化為具體改革的要求。

台灣在數位化程度與科技能力上並不落後,卻長期讓詐騙討論停留在道德層次。停止羞辱受害者,不代表否定個人警覺的重要,而是承認風險早已超出個人可以完全掌控的範圍。若修法方向能從教育宣導轉向結構問責,從個人責任轉向制度設計,反詐政策才可能真正進入理性辯論的階段。與其在每一次新聞事件後重複指責,不如正面檢視風險如何分配,這才是台灣需要展開的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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