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討論死刑時,真正困難的問題從來不是情緒,而是界線。若一個社會宣示「生命至上」,那麼當有人故意、冷靜地奪取他人生命時,國家應如何回應?這不只是刑罰政策問題,而是對正義本質的回答。

 

支持死刑,並不意味否認人權的價值,而是在承認人權的同時,也承認責任的極限。自由與生命權之所以受到保障,是因為我們共同接受一項前提:任何人不得任意奪取他人生命。當有人有計畫、有意圖地踐踏這條底線,他不只是違反法律條文,而是撕裂了社會最根本的信任結構。法律若在此刻退縮,等於模糊了那條不可跨越的紅線。

 

然而,支持死刑的人也必須誠實面對一個沉重的問題:如果我們相信生命神聖,國家是否就因此擁有奪取生命的權力?當我們主張對故意殺人者施以死刑,我們是否也在承擔同樣的道德風險?這不是可以輕易回答的問題。死刑的不可逆性,使它永遠帶著陰影。歷史上確實存在冤案,制度再精密,也無法保證零錯誤。支持死刑,不能假裝看不見這個現實。

 

正因如此,若死刑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極端嚴格的條件之上:證據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全程錄音錄影;確保獨立鑑定與完整辯護權;設置多重審級與再審機制;對自白與間接證據採取最高標準。死刑不能是常態刑罰,而只能是證據確鑿、罪行極端、毫無合理疑義案件中的最後選項。這不是妥協,而是一種制度上的自我節制。

 

那麼,為何在承認風險與道德困境之後,仍有理由保留死刑?關鍵在於界線。若法律對極端故意奪命行為始終拒絕設定最高刑罰,是否意味著社會放棄了對某些行為的終極譴責?刑罰不只是隔離與矯正,也是一種價值確認。它告訴公民:有些行為已經超越共同體所能承受的範圍。

 

反對者強調終身監禁足以隔離危險,這在制度完善時確實成立。然而制度並非永遠不變,政策可能調整,假釋標準可能鬆動,政治環境可能轉向。死刑在極端個案中的存在,是對「不可逆傷害」所作的最終回應。它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確立責任的終點。

 

更重要的是,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正義不僅是抽象原則。當國家在極端案件中選擇完全放棄最高刑罰,可能會讓部分公民感到法律失去了重量。若法律無法在最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件中表達明確立場,社會對公平與秩序的信任將逐漸鬆動。

 

因此,死刑的存在不應被視為力量的炫耀,而應被理解為自我約束下的最後手段。它提醒我們:這是一種沉重、不可逆、帶著風險的權力,只能在最嚴格的程序保障與最清晰的證據基礎上被動用。它的每一次適用,都應該讓社會感到謹慎與不安,而不是興奮。

 

若生命真的至高無上,那麼對生命的故意毀滅,就必須被明確界定為不可容忍的極端惡行。保留死刑,不是因為我們輕視生命,而是因為我們拒絕讓故意奪命的行為被稀釋為僅僅是可矯正的錯誤。在極端情境下,死刑不是勝利的宣告,而是一個共同體在沉重自省之後,為守住生命界線所作出的艱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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