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當成統戰武器
從社會法律的角度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近年被不當操作,已逐漸從一部「憲法過渡工具」,轉變為高度可被政治動員與統戰利用的制度空間。這並非條文本身的原罪,而是長期刻意忽略其憲政前提、並選擇性詮釋所造成的結果。
從社會現況來說,統戰的核心從來不是說服,而是模糊邊界、重塑身分認同。當法律反覆使用「同屬一個中國」、「兩岸一家親」、「血緣文化共同體」等模糊語言,卻刻意不談憲法、國家與主權,法律本身就會被轉化為一種「去政治化的政治工具」。在這種操作下,《兩岸條例》被包裝成「天然存在的共同體證據」,進而削弱台灣社會對國家邊界的清楚認知。
從法律角度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一部以憲法未終結狀態為前提的特別法,它的適用邏輯,必須建立在「中華民國憲法仍然主張對中國大陸的法理主權」之上。當政治勢力一方面主張中共國是「實質國家」,另一方面卻繼續利用《兩岸條例》作為交流、滲透與放寬規範的依據,這在法理上本身就是自我矛盾。
更嚴重的是,這種矛盾正好成為中共對台統戰的制度縫隙。中國官方長期對外宣傳,刻意引用台灣仍存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台灣尚未完成國家正常化」、「兩岸同屬一國的法律證據」。此類論述主要來自中國官方與統戰系統,需高度保留其可信度,但在國際與對內宣傳上,確實發揮實質政治效果。
在台灣內部,部分政黨與政治人物,選擇性忽略條例的憲法前提,僅強調「交流便利」與「降低衝突」,卻避談其本質上是一部暫時性、非正常狀態下的法律。這種操作,等同於在社會層面不斷傳遞錯誤訊息:國家定位可以永久模糊,而無須任何制度選擇。
從社會結構來看,當法律長期被如此使用,會產生一個高度危險的後果——人民逐漸習慣於「國家不必說清楚」,甚至將模糊誤認為理性。這正是統戰策略中最成功的一環:不是改變制度,而是先改變社會對制度的理解方式。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存在,而在於是否有人刻意把它從「憲法過渡工具」,扭曲為「永久性模糊裝置」,進而成為削弱國家意識與憲政自覺的工具。
從「統戰工具」到「憲法衝突」:兩岸條例的制度極限
正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被長期操作為統戰敘事中的制度工具,才更必須回到一個根本問題:這部法律究竟是在什麼憲法前提下才能成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非設計來處理「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關係」,而是明確寫出「國家尚未統一之前」,並刻意使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等法律語言,而非「外國」與「外國人」。這種用語選擇,本質上是一種憲法層級的避險機制,目的在於避免直接觸碰主權終結與人民重新定義的問題。
然而,當統戰論述一方面將《兩岸條例》包裝為「兩岸同屬一國的法律證據」,另一方面,台灣內部又有人主張應在法制上承認「中共國是國家」,這兩種說法一旦同時成立,就會把《兩岸條例》直接推向與憲法正面衝突的位置。
首先發生衝突的,是憲法對「人民」的基本設計。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所保障的平等權、自由權與各項基本權利,以及第二十條所規定的納稅與服兵役義務,全部都以「人民」身分作為前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是建立在「大陸地區人民仍位於同一憲法架構之下」的假設上,才能對其權利義務作出差別調整。
一旦在法制上承認中共國為主權國家,這個假設即告消失。屆時,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外國人,現行《兩岸條例》中所有以「人民」為對象所設的特別規範,將立即面臨違憲疑慮,甚至構成對外國人的不當差別待遇。
其次,憲法第二十條所涉及的服兵役義務與整體國防體系,也會產生結構性矛盾。若承認中共國是國家,等同於在法理上承認中華民國的防衛對象是另一個已被承認的主權國家。這不僅動搖兵役義務的憲法基礎,也牽動宣戰權、國防定位與國際法責任,遠非《兩岸條例》這類特別法所能承載。
再者,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樣會因此受到衝擊。現行對具有大陸背景人士的參政限制,之所以尚能成立,正是建立在「國內特殊關係」的法理上。若轉換為「外國關係」,不是構成對外國人的違憲歧視,就是被迫全面鬆綁,兩條路都將對憲政秩序與國家安全造成實質衝擊。
因此,從統戰操作的角度回頭檢視,可以清楚看見一個危險現象: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被長期當成模糊國家定位的工具,同時又有人主張承認中共國是國家,這部法律就會從統戰敘事中的「便利道具」,瞬間變成與中華民國憲法正面衝突的引信。
問題從來不在於這部法律是否存在,而在於是否有人刻意忽略它的制度極限,並試圖在不修憲的情況下,讓它承載一個根本無法承載的國家定位轉換。
- 結論:模糊不是中立,而是制度性自我矛盾
若從第三者、制度觀察者的角度來看,目前藍白兩黨反覆操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大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主張交流」,而在於刻意利用條例的模糊性,來回避必須正面回答的憲法前提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所以能成立,並不是因為它多麼符合現實,而是因為它建立在一個明確但尷尬的法理假設之上:中華民國仍主張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領土,只是目前被共產黨政權所占據,國家尚未完成終局安排。這也是為何條例必須使用「地區」與「人民」這種非國際法語言,而不是國家與外國人的原因。
然而,台灣社會的政治現實早已發生重大轉變——沒有人主張反攻大陸,也沒有任何主流政治力量要求中共政權歸還其所占領的「固有領土」。在這樣的現實下,若藍白兩黨一方面在實務與論述上承認中共國的主權地位,甚至以「既成事實」作為政策基礎,另一方面卻又繼續依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維持制度運作,這在法理上就形成一個無法自洽的結構性漏洞。
簡單說,如果你承認對方是一個主權國家,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憲法前提就已經不存在;但如果你不承認這一點,卻又在政治上、外交上、論述上反覆暗示其國家性,等同於一邊拆掉地基,一邊要求房子繼續站著。
這正是目前制度上的「bug」所在——不是條文本身寫錯,而是被政治刻意卡在一個誰也不願負責修正的矛盾狀態。模糊在短期內看似降低衝突,但從長期來看,只會讓憲政秩序承受越來越大的結構壓力,並持續為對岸統戰提供現成素材。
真正負責任的政治選擇,從來不是無限延長模糊,而是誠實面對:當國家定位已經改變,制度就不可能永遠假裝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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