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到《人權與世界公共秩序》(該書為長期宣揚「人性尊嚴」的麥克杜格、拉斯威爾教授與陳隆志教授共同著作、1980年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2018年12月牛津大學出版社增訂版)。該書論述有關人權的決策功能,包括資訊功能、倡導功能、制定功能、援引功能、適用功能、評估功能以及終止功能。對於法律的制定與適用之探討,不可將資訊、倡導、援引、評估與終止等五項有相輔相成密切關係的功能排除在外。

對於人民來講,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援引現有法律,主張其權利獲得救濟,就是「援引功能」。對於現實的法律是否適當或合理,並不是由法官單方面包辦壟斷,在民主法治國家,這種法律適用的結果,須要「評估功能」來檢討補強。當法院一旦做出判決之後,學者、學生及評論家都可以進行分析與批判,這是民主法治國的常態。假使某種特定法律已經不合乎時代環境,無法滿足人民的需求,就要發揮最後的「終止功能」。

又指出人權保障與實踐並非只在抽象層面,而應透過觀察分析,並探討人類如何在現實脈絡中,形塑、追求並共享特定的人權價值。最後,結論在對於人權關注與行動上,強調人們必須不斷思考人權是否獲得滿足,從而能夠轉化人心改變現狀。要達到上述目的,公民教育不應該侷限於課堂的教授形式,人權教育必須是全面性。因為維護國際人權,人人有權利,也人人有責任。
資料來源:2025年12月出版《陳隆志的回憶、見證與實踐—台灣國家的進化與正常化》(第104~105頁、232~233頁)

友人在元旦傳來的簡訊指出,社會仍有許多人陷在不平與無助中。台灣除了面臨地緣政治不安、強權霸凌之外⋯⋯如何能讓公平正義為人民帶來友善與福祉?只有當執法人員對百姓的命運與福祉產生深刻的同理心與責任感時,公平公正的思想才能被充分利用。

依常理,在民主、法治國家不能將法律或者人權的實踐視為僵固、一成不變的規則,而這些規則要透過持續性的發展歷程,以領域的多元方法,試圖將法律理論用來解決既定的問題,亦即官員必須摒棄「法匠」的思維,正確地適用法律規定,才能有效保障人權。

平心而論,一位有決策能力的人不應該是法匠,只著眼於法律條文、概念與學說來論述而已,而是須以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的理想與價值為基礎,再納入外在環境的考慮,及各種可能選項,經詳細瞭解與分析之後,作出決定之後認真去執行。我們發現多年來承辦太極門冤案的財稅官員及司法人員,一直本著「法匠」思維,讓該冤案迄今未能完全平反,讓太極門師徒及其家人蒙冤30年,尤其是,該案加害者侯寬仁檢察官甚至「加官進爵」,引人遺憾。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