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次修憲、民國94年6月10日)第4條第7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依前述,有關總統的彈劾案是否成立,必須經由立法院提議(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立法院決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等三個階段,目前只進行到第一階段,明年5月19日立法院才要進行「決議」(第二階段),而藍白立委及媒體說成立法院「通過」總統彈劾案,可能是一項「假消息」?

查民國94年6月10日「修正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前述有關總統彈劾案的處理,由「向國民大會提出」改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係第7次修憲時,連同「公民複決入憲」等,當時國民黨、民進黨將其定位為「國會改革」議題,共同表示必須信守政治承諾,積極進行修憲事宜。

另查2008年7月出版《「二階段憲改」破局始末》(紀欣著)第277頁指出,2005年5月14日任務型國代選舉前,馬英九公開支持第7次修憲,因為他認為廢除國大後,修憲改為立法院及公民複決兩道關卡,反而更形困難。

事隔20年(2005~2025年),回顧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先生曾經支持過第7次的修憲,而在2005年行憲紀念日主動發表《行憲是當前最重要的政治工程》專文,強調「行憲比修憲、制憲重要」,如今看到國民黨立委「不行憲」(毀憲)的政治操作,例如「修惡」憲法訴訟法,兩度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憲法法庭的運作「被癱瘓」一年多等,使台灣民主大倒退,令人遺憾。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