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彙整參閱『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以及FACEBOOK「許慶雄の憲法私塾」專論。
內容摘要:
一、國際法「國家論」的「承認」理論
(一) 「事實承認」(de facto recognition)與「法律承認」(de jure recognition): 國際法上可以運用在「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尤其涉及到有關政府承認上的運用,因為兩岸關係一直處於「一個中國」之下,爭論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關係密切。
(二) 一個國家成立之後,如果其統治並不是一個穩定的狀態,那麼世界各國先給予事實承認,待該新國家的統治狀態穩定後,再給予法律承認。政府承認也是比照此方式。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國家或政府,在國際法的性質地位都是一樣,其差別只是在是否可以撤回。
(三) 政府承認的「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都是針對一個國家合法政府的承認,不可適用於非法政權或叛亂團體。
(四) 一個國家出現兩政治實體時,世界各國對兩個政府只能在「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擇一做承認,不可以同時承認雙方。也就是說,美國或世界各國不可能一方面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律承認,一方面給予中華民國政府事實承認,形成一國兩府的狀況。
二、釐清「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的錯誤觀念
(一) 從上述可以得知,國際法上沒有「事實國家」(de facto state)與「法律國家」(de jure state)、「事實政府」(de facto government)與「法律政府」(de jure government)的區別或用法。只有給予新國家「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以及給予一國的合法政府「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都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與政府,性質地位都是一樣。也就是說,國家就是國家,合法政府就是合法政府,是被「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之區別而已。
(二) 有必要釐清「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是錯誤的觀念,國際法上沒有「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的區別或理論。台灣的學者都是將,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之後,美國或世界各國對中華民國政府做「地方性事實政府」之認定,曲解為是對中華民國「事實上代表中國合法政府的承認」,誤以為世界各國已經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事實存在的合法政府,然後再由事實存在的政府推論成,中華民國是事實存在的國家,最後變成所謂的台灣是事實國家。
(三) 以上「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之說法,明顯無視「地方性事實政府」之意涵。除了將國家、政府混為一談之外,同時也曲解「承認」理論中,「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之意義。以此重重的錯誤轉化的推論,向台灣人傳達錯誤的資訊,使台灣人誤以為自己已經有國家,不知道需要「宣布獨立」才能建立新的國家,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誤導。
三、「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一) 非法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有異於合法的地方政府。
(二) 國際法有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的認定。兩者在國際法上的名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facto government)。國際法上對一國政府的「事實承認」,是不同於「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各國可以給予中央政府「事實承認」,也可以給叛亂團體「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但是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層次。同時對「地方性事實政府」之承認,是因為相對於合法的中央政府,該地方性的政府是非法的,所以才對其作「地方性事實政府」之承認,以處理與該地方性事實政府的關係。
(三) 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的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具有此性質的美國國內法。
(四) 由於中國北京中央政府未能在台灣地區實效的統治,世界各國又不可能完全不與台灣進行各種交往,所以才對台灣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五) 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目前只是一個「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政治實體,不是國家也不是中央政府,結果只有成為「地方性事實政府」,這就是世界各國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的定位。「地方性事實政府」也是一個政治實體,但是絶對不能自我膨脹,把政治實體等同於國家或政府。
(六) 因為台灣從未宣布獨立,或一再自我堅持是一個國家,也從未主動向國際社會要求「國家承認」。所以各國當然沒有權利、也不會主動對台灣作「事實上」國家承認或「法律上」國家承認。
總之,在「一個中國」之下,不可能有一個「事實中國」與一個「法律中國」。台灣要成為國家,只有宣布獨立,宣布要建立國家。國際法上國家就是國家,不可能有「事實國家」。政治人物既然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就應該宣布獨立,宣布台灣人民要建立新的國家。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