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作為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傳輸國際通訊與網路服務的地區,一旦海底電纜遭到蓄意破壞,不僅影響經濟秩序、社會運作,更可能在國際法上引發重大爭議與責任問題。以下整理近期台灣遭破壞海底電纜可能違反的國際法、探究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以及如何建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以期捍衛臺灣安全。

 

一、破壞海底電纜所違反的國際法

  • 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113條

根據UNCLOS第113條,各國有義務針對所屬國旗船隻或其管轄人員所為的故意或過失切斷海底電纜行為,訂立刑事罰則。雖然現行條文並未正面明文禁止國家自身的蓄意破壞,但國際法解釋學者認為,該公約之立法目的乃在確保海底電纜的正常運作,以促進全球通訊安全,國家亦不應故意破壞海底電纜。

  • 違反《1884年保護海底電報電纜公約》

《1884年公約》為早期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條約,要求締約國應制定法規懲罰故意損壞海底電纜之行為。雖然該公約在現代國際社會中是否普遍適用有所爭議,但仍能反映國際社會對確保海底線路暢通之共識。

  • 違反習慣國際法關於海底電纜保護的原則

許多有關海底電纜鋪設、維護與保護的規範已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國家在和平時期若故意破壞跨國海底電纜,可視為違反了既有的國際慣行與一般法律義務.

  • 可能構成《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之違反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如故意破壞海底電纜產生重大衝擊,足以達到「使用武力」的效果,即有違反該原則之虞. 若破壞規模與影響嚴重到可以被認定為「武裝攻擊」,理論上受害國家可援引第51條下的自衛權,但需具備歸因到特定行為國、規模足以構成武裝攻擊等要件.

  • 違反《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條款草案》(ARSIWA)

根據ARSIWA,國家須對其可歸責之不法行為負責,並應負有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之義務. 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如能證明由國家力量主導,即可歸責該國,不僅需停止侵害並恢復原狀,亦應就造成之損害進行賠償.

二、臺灣可採取之反制措施與保護機制

  • 建立海底電纜安全專法與加強國際合作

雖然臺灣並未被普遍承認為UNCLOS之締約方,但可在國內立法層級制定「海底電纜保護專法」,引入UNCLOS第113條及其他相關規範之精神,例如明訂破壞行為之刑事可罰性. 此外,透過與友好國家及國際電信業者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共享海上通訊安全資訊、即時監控及事後偵查等技術支援 .

  • 建立緊急應變體系與強化預防監測

臺灣可參考世界各國經驗,強化下列措施:

  1. 海底電纜路由監控:利用海上自動識別系統(AIS)、無人機與水面艦艇進行常態監控,一旦發現可疑拖錨或潛水裝置,可立即採取攔截行動.
  2. 海底聲納系統:部署水下偵測系統以掌握潛水器或潛艇動態,可降低肯定歸因難度.
  3. 強化電纜標識與宣導:以法律強制或技術手段提醒船舶避免誤擱錨或施工,且加強與漁業、航運業的合作,減少人為意外.
  • 劃設海底電纜保護區

過去幾年,一些國家已經建立了海底電纜保護區,如日本和新加坡分別在指定電纜周圍建立了海底電纜走廊,禁止或限制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捕魚、拋錨和疏浚等某些活動。另澳洲和紐西蘭也設立了電纜保護區,透過海上和空中巡邏來執行保護任務,國際電纜保護委員會將澳洲的計劃描述為「世界最佳實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他國家可以仿效澳洲的方案建立保護區。

  • 採取外交、法律與經濟反制

根據ARSIWA及國際法上反措施理論,遭受海底電纜破壞之受害方可採取對等的非武裝反制措施. 例如:

  1. 外交手段:在國際場合公開譴責,加強國際輿論壓力。
  2. 法律訴訟:若有足夠證據証明特定國家涉及,可考慮透過民事求償、國際仲裁或具管轄權之法庭提起訴訟.
  3. 經濟制裁:在符合WTO及其他投資保障協定原則下,可封鎖相關國家特定投資或貿易往來 .
  • 請求賠償機制
  1. 民事訴訟求償: 電纜受損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可針對直接維修損失、網路斷線期間造成的商業損害等提出民事訴訟,向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涉案人員請求賠償.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害單位可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供修復費用、營運損失等證據,向肇事者主張損害賠償.
  3. 保險索賠: 若船方投有相關第三責任險或貨輪保險,則受害者亦可透過商業保險途徑爭取進一步賠償.
  • 在追討海底電纜損失上,除了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尚可考慮以下管道:
  1. 外交保護

若破壞電纜的行為可歸責於某一國家,遭到破壞的一方國家或電纜所有人所屬國籍國,得依外交保護原則向加害國提起正式交涉或請求賠償. 若雙方未能透過協商解決,受害國可進一步在國際場合公開該不法行為,並可援引《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等機制,要求停止不法並獲得賠償.

  1. 國際仲裁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的相關規範,若涉及海洋法爭端或電纜破壞行為的國際不法性,受害方可考慮依UNCLOS第287條選擇將爭端提交至國際法院(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附件七仲裁庭或附件八仲裁庭等機制. 此程序常用於國家間爭端解決,若牽涉私部門與國家行為,則須先確定管轄權與當事人身份。另亦可透過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ICC仲裁院)追究跨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可以思考透過友好第三國向前開相關國際法院提出,突破台灣受限地位,深值探究。

  1. 反措施與制裁機制

當受害國有證據證明破壞電纜行為歸責於他國時,若協商或仲裁均無法有效解決,便可考慮在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該國採取非武裝之反措施,例如暫停特定經貿合作或實施制裁,以促使對方履行賠償責任.

  1. 多邊或區域機制的援引

如破壞規模波及多國電纜或屬於國際通信之關鍵基礎設施,多國可聯合向區域組織或國際電信組織反映事故嚴重性,並共同施壓或聯合進行仲裁、談判,以提高對加害國施壓的效果.

如單純民刑事途徑不足以有效追究或請求賠償,則可透過國家層級的外交保護、國際仲裁、反措施及多邊機制等途徑,以取得更全面且有拘束力的賠償或解決方案.

  • 加入或推動訂立更多明確國際規範

如同部分學者主張,現有的UNCLOS對蓄意破壞海底電纜的規範仍有不足,可考慮推動更具體國際協定,明確禁止任何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對海底電纜之人為破壞,並增訂執法與共同行動機制(如歐盟對波羅地海).

四、結論

在全球資訊社會下,海底電纜已不僅是商業通訊路線,更攸關國安與國際秩序穩定。臺灣如面臨海底電纜遭故意破壞,從國際法角度,涉事行為極可能違反UNCLOS第113條、《1884年海底電纜公約》之精神、習慣國際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定. 若破壞情節與後果嚴重,甚至可能構成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關於禁止使用武力之規範.

為有效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安全,建議採取下列策略:一、制定專法或修法引入國際法保護規範;二、強化監測與防護機制;三、依據國際法反制規範對破壞行為採取外交、法律及經濟行動;四、積極尋求雙邊或多邊合作,推動跨國保護機制與強化證據搜集能力. 此等措施相互輔助,將有助於建構更完整之保護體系,使臺灣得以維持通訊網路暢通與國家安全。

在國際上相關法制尚不夠完備之際,臺灣亦可積極與國際電信企業、區域組織與其他國家推動針對海底電纜的多邊保護合作機制,同時可研擬將蓄意切斷海底電纜視為國際不法行為,鼓勵更多國家或組織制訂更具體的制裁與執行手段。如是方能增進國際社會對海底電纜安全的共同重視與保護,並為維護臺灣海底電纜及全球關鍵基礎設施貢獻更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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