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在《國土計畫法》的框架下,土地可以在不經變更程序的情況下申請使用,相較過去更加便捷且能節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的整體規劃,農一和農二區域也能進行變更與發展,進而達到農地的合理運用。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
事實上,根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土地被劃分為農一區和農二區,其中農一區僅能用於農業生產及其必需的產銷設施,並且對其他用途設有嚴格限制或禁止;而農二區則可用於農業生產及相關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的設施,但根據產業特性,會對其他用途施加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與限制。例如,在農一區的土地上,並非可以隨意開挖養殖池,而是必須經過專區劃定,才能進行相關開發。
內政部對於憲法中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概念,似乎顯得漠不關心。劉世芳部長更是直言,將農業權納入《國土計畫法》是一項不合時宜的決策,甚至不避諱表示這樣的做法將可能帶來災難。這樣的言論不僅顯示出對政策背後深遠影響的忽視,更是對憲法中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立場完全無視。憲法明文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應受到保護,無論是在土地使用還是經濟活動中,政府應以尊重與保障人民權益為首要原則。然而,從劉世芳部長的言辭中,卻看不到對這些基本保障的應有重視,反而呈現出一種對農業權及其相關權利的輕視態度。這不僅僅是對法律精神的偏離,也是對人民權益的漠視,令人感到憂心。
農業權實質上是平等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提出將農業權納入法律體系,正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權利,確保其在發展機會上能夠享有實質的平等待遇。農業權的保障並非單純的理論問題,而是關乎農民在土地使用與經濟發展上的選擇權,避免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農民的土地被劃分為農一或農二區,從而在發展與利用上遭遇不公平的限制。這樣的劃分將會極大地限制農民的土地使用自由,從而影響其生計與未來發展的可能性。
當農地被劃定為農一或農二區域時,實際上是在對農民的土地進行一種特殊的法律約束或犧牲,這意味著土地不再是完全屬於農民的自由資源,而是受到了政府規劃與管制的影響。這種「特別犧牲」的情形,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與保障,才能確保農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果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特別是當這些土地被規劃為無法隨意改變用途的農業區域時,農民因此遭遇的損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機制來彌補他們在發展選擇上的損失與困難。
如果內政部認為必須進行《國土計畫法》這樣的規劃與限制,那麼相應的補償措施應該隨之而來,以保護農民的利益,並確保他們不會因政策的實施而陷入經濟困境。這不僅是對農民基本權的尊重,也是一種社會正義的體現。只有在這樣的法律保障下,才能讓農業權在現代國土規劃中得到真正的保護與實現,而不是沦為政府發展政策的犧牲品。
內政部不應該高高在上,站在都市天龍國的角度俯瞰整個社會,忽略了農業大縣在保護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生計上的重責大任。政府官員,尤其是那些來自都市的官僚,往往缺乏對農業現狀的深入理解和關懷。他們的決策和言論,經常以都市的發展需求為主,對於農業大縣面臨的真實困境視若無睹。這樣的思維方式,顯示出他們對農民和農業區域的忽視,甚至將這些地區視為政策制定的邊緣,而非國家穩定和發展的核心。
農業大縣長期以來肩負著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責任,這些地方的農民不僅承擔著繁重的農業生產任務,還在全球氣候變遷與市場變動等不確定因素中,努力維持土地的生產力與可持續發展。然而,內政部及其官員往往忽略了這些地區的特殊需求和困難,將一刀切的城市化政策強加於農村,忽視農民所面臨的實際挑戰。這種自上而下的態度,無視了農業區域在保護國家糧食安全中的根本角色,也無視了農民在土地使用上所應享有的權利與選擇。
官僚體系往往缺乏對基層實際情況的了解,這使得政策決策常常脫離現實。農業大縣的農民,日復一日地在田間地頭辛勞,卻往往無法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發聲,他們的需求和困境難以在政策上得到有效回應。這樣的情況,表現出政府在權利保障上的不公,特別是忽視了農民的生計與發展需求,也未能給予他們應有的尊重和保護。若政府真心要實現社會的平等與公平,就應該確保農民能夠在政策層面得到平等對待,並獲得能促進其發展與生計的實質支持,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表面上的法律保障或口號。
真正的實質平等權,要求不僅在法律上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更要在實際操作中提供相應的支持與保障。對農民來說,這意味著政府應該透過了解農業區域的實際困境,針對性地制定能夠促進其發展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以都市化的思維強加規範,導致農業區域被邊緣化。只有當農業大縣和農民的發展需求得到正視,並在政策上得到有效回應,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權。
因此,內政部應該摒棄自視為「高人一等」的官僚態度,真正站在農業大縣的立場,認識到農民不僅是土地的耕作者,還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支柱。政府應該深入了解農業區域的真實狀況,聆聽農民的聲音,並在政策上做出有利於農業發展和農民權益的調整。這樣的調整,才不會讓農民和農業大縣繼續在發展中處於不公平的地位,而是能夠獲得實質的保障與支持,實現真正的實質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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