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少子化問題是台灣未來要共同面對,然而要改善少子化問題,並非單純的養育問題,而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無法養育而不生小孩只不過是少子化的其中之一原因。

        對於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副召集人政委陳時中所提出「新生兒出生直到念幼兒園前每月補助3萬」,其立意在於藉由用補助獎勵措施讓民眾願意生養,我們可以知道政府的出發點是良善的,然而傳統的生育補助政策在面對現實挑戰時,在還沒有進行通盤考量與完備規劃下,就隨意拋出一個正在研擬的補助獎勵措施議題,實為不妥。

        生育補助獎勵措施是否可促進生育率,尚且是一個疑問。然而,在台灣有許多想生孩子卻無法生或不能生的單身族、不孕症、同性伴侶等,他們都是渴望能夠擁有小孩的族群,卻因為我國《人工生殖法》的不完備,試管嬰兒對象僅限於一男一女異性夫妻,排除單身女性、同性伴侶之生育權利,更明文禁止代理孕母,該法律嚴格限制了誰可以進行試管嬰兒的程序,使得他們無法透過科技手段實現生育的願望,難道這並非衝擊少子化的原因嗎?

        個人生育權是基本的人權之一,涉及個人自主選擇是否要生育、何時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權利。然而,在台灣的《人工生殖法》侵害了個人的生育權利,也在制度層面上對解決少子化問題構成了阻礙。忽略了現代社會中多樣的家庭形式和生活方式,無視了許多願意並能夠承擔養育責任的人士的生育意願,進而影響整體的生育率。

        目前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地都有合法代理孕母制度,但大多禁止商業性之行為。針對我們所關注的「代理孕母」議題,為了避免有償且營利性質的代孕成為商業行為,從而導致子宮工具化或對弱勢婦女的剝削,更重要的是侵犯人性尊嚴。因此建議可參考外國法例規範無償代孕,惟須提供必要費用,包含營養費、檢查費、心理諮商、保險、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同時可代孕次數也應有所規定。

       相較於單純的補助獎勵措施,如政府提出的每月補助3萬元至念幼兒園前的新生兒補助,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法律環境是否能夠真正支持所有願意肩負養育責任的人實現他們的生育願望,讓有意願生小孩的人可以有機會生小孩,除了代理孕母制度外、尚且有凍卵、卵子銀行、鬆綁族群生育等政策需要改善。解決少子化問題需要在法律框架上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從根本上保障每個人的生育權利,並擴展生育選擇的多樣性。僅靠補助獎勵措施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必須從法律制度入手,才能真正有效地應對台灣未來面臨的少子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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