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農立國,農民的勞動和生活密切關聯於農業生產的成果,『農業權』作為農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屬於重要之權利。農業權的實現涵蓋了對土地的使用和保護、農產品的公平交易與市場進入、農民勞動權益的保障等多方面內容。這些權利不僅影響個人的生計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增長。

        依據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憲法》條款提供了一個機制,讓未被明確列舉的權利也能納入憲法的保障範圍。又《憲法》第14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因此,農業權亦應為我國所保障之基本權。

        同時,我們從他國憲法及國際法觀之,《威瑪憲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經濟生活之秩序須適合正義原則,以保證人人享有維持人類尊嚴之生活為目的。在此限度內之個人經濟自由,應予保障。』、第153條規定『所有權應受憲法之保障,其內容及限制由法律定之。』。即使《威瑪憲法》早已隱遁埋入歷史,20世紀以來的歐洲各國憲法,多具有保障農民相關權利之條款。

        國際上捍衛農民農業基本權之事件正在上演中,2024年第一場歐洲峰會,歐盟去年通過新的環境監管政策,新的耕作方式將增加生產成本,有些歐盟成員國還削減補貼,讓不少小農難以負荷。歐洲農民們指責「農村就要死亡」,他們不滿歐盟令人窒息的官僚主義,紛紛上街頭發動大規模抗議。對此,為了平息農民們的怒火,2024年1月9日才新上任的法國總理阿塔爾在受訪時發誓「把農業放在首位」,並表示「沒有農民,我們就不再是法國,我們就不再是一個國家」。

        反觀,目前我國將在2025年施行的《國土計畫法》,在沒有充分與農民溝通、舉辦說明會及公聽會的情形下施行,對於農民『知的權利』嚴重受到衝擊;對於被劃為國土保育區第一、二類的土地業主,政府也沒有獎勵或補償業主的配套措施,甚至在罰則地40條第1項規定了供民眾檢舉獎勵制度導致農民猜忌對立。

        從身為農業大縣的雲林來看,《國土計畫法》預計全國農地的總量是120萬公頃,雲林為8.9萬公頃,為全國最高的縣市,以人平均農地責任額來說,雲林是台北市的638倍。然而,在國土計畫中,農業發展區的農地幾乎都集中在中南部地區,顯示出「政府重北輕南」的現象。相比之下,北部縣市幾乎都是指定為城鄉發展區,幾乎沒有分配到農地。這種分配方式引發了一些重要問題,例如糧食安全應當是全民共同承擔的責任,為何農地卻集中在中南部地區?這樣的分配是否真正考慮到農民的權益與需求?

        如果中央政府要依照目前的分配方式指定農地,必須同時考慮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農地無法課徵土地稅,且土地轉移也不產生增值稅,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相應的基礎建設支持,農地的價值難以提升,這對於中南部地區來說顯得不公平。這樣的政策是否真正考慮到農民的權益呢?

        在缺乏符合農業權與農業平等權政策的情況下,我國政府應該暫緩實施《國土計畫法》。我們可以借鑑歐洲民主國家的做法,站在農民的立場上,將農業置於重要位置。這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建立公平的制度,確保農地的分配既不損害農民的生計,又能促進農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同時,建議中央政府與農民直接對話,深入了解農民的實際需求,而不僅僅是在象牙塔中制定政策。這樣的做法不僅有助於保障農民的權益,還能夠推動全國農業的健康發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和地方經濟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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