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一名前黨工昨天(5月31日)在臉書上自曝遭一名合作導演性騷擾,事後更疑似被吃案,引發社會關注,蔡英文總統今天(6月1日)出席「經濟日報2023大師論壇」,現場媒體喊話詢問「怎麼看前黨工被性騷擾卻疑似被吃案?」蔡英文聽到問題有癟嘴,然後望向媒體臉有一沉的感覺,隨即步入會場望向媒體沒有回答問題。之後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表示,總統蔡英文對於任何涉及性騷擾的事件表達嚴厲譴責,並支持民進黨中央調查此案,務必確保當事人權益。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今日上午則前往覺修宮參加呂仙祖祝壽大典,媒體多次重覆問題,詢問他對於性騷擾案件的態度,他都像是沒聽到一樣,直接離開,現場忙著發椪餅。之後則在其臉書上發布:「性平部主任和主席室主任已組成調查小組,將盡速調查並提出處置報告,同時,副秘書長許嘉恬即刻停職,後續繼續接受調查小組調查。」
    對於此事件,我們先從法治面來探討,<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規定在第2條,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隨著工商社會不斷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距離愈來愈縮小,近距離相處的時間也愈來愈長,人雖然有理性的一面,能夠憑藉著理性來規範彼此的外在行為,尊重彼此外在行為的自由空間,使彼此的自由能夠和諧並存,但是,人也有動物性的感性一面,會因為受到感性刺激的影響,而失去理智,而作出非理性的行為,進而侵犯了他人的自由空間。
    有鑒於此,人相互結合起來組成國家,透過制定法律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行為,使得每個人的外在自由都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之下獲得實現,人格尊嚴得以受到維護。這個涉及人格尊嚴的外在自由是必須受到絕對的保護的,也就是說,不管行為人對其所欲實施的行為賦予多高的價值,也都完全禁止行為人以侵害他人的自由來達成其所欲實施的行為。
    因為法律只能規範外在行為,對於行為人內在的想法、動機不予規範,所以,雖然行為人內心想侵害對方的自由,但只要行為人對他人的自由不以外在行為加以侵害,他的行為便是合法,
    因此,一部<性騷擾防治法>的制定,就是要防止行為人假藉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等活動機會,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就像上面所說的,<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法律,所規範的對象只是行為人的外在行為,行為人內心的動機不予規範,所以,行為人內心雖然想性騷擾對方,只要不表現在外部行為,他就不犯法,但當行為人將它表現在外在行為,而侵犯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時,就必須受到處罰。
    又因為<性騷擾防治法>所禁止的性騷擾行為,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得以和諧並存的必要條件,以讓每個人都可以有尊嚴的在社會上工作與生活,所以行為人不能以任合理由(包括以維護政黨及國家的名譽為理由)而使性騷擾行為合法,換言之,即便是民進黨因處理此事件而讓民進黨的民意支持度下降,也不能因為有此考慮而不依法處理。
    本案的後續發展,我們期待,就如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在臉書上說的:「我們不會轉身離開,更不會就這樣算了。」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