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0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開「提升公立大專校院治理效率,強化大學自主及管理彈性」教育部專題報告並質詢。報載立委指出過去教育部嘗試推動「公校(國公立)大學法人化」,給予公立大學經營、人事、財務自主,以期解決經費不足、大學自主等諸問題。教育部答詢指出,94年審議大學法修正草案,因為人事、財務、績效評鑑等尚需評估及教職員工權益,法人化專章未能列入審議;又曾安排2大學試辦也因面臨教職員須去公務員化、教師退撫、國有財產歸屬等3大問題「無法化解疑慮」而終止試辦。

    以日本為例,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從1997年規劃,2003年7月法案通過立法,到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歷時7年,在日本高等教育結構及國立大學發展具重大歷史性影響。這段期間,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強力訴求「行政改革(日本郵政民營化即是代表)」,在2001年5月參議院大會上又大膽提出「國立大學民營化」之論,引發社會議論;為遏止這股論調亂流,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推出「具衝擊性改革案」予以因應,形成國立大學也難予抗拒這股法人化發展的趨勢。

    文部科學省(教育科學部;當時文部科學大臣是遠山敦子)即於2001年6月發表以「國立大學結構改革方針」為目標的所謂「遠山計畫」,提出「大膽推動國立大學再造統合」、「導入國立大學民間發想的經營手法」及「導入國立大學第3者評鑑競爭原理」等3項主要方針,並宣示早期實施國立大學法人化的政策。再於2001年9月27日發表「新國立大學法人像(藍圖)中間報告」,針對「營運組織及業務」、「目標評鑑」、「人事制度」及「會計財務制度」等提出檢討觀點及制度設計方針;日本國立大學協會也於2001年10月29日表達相關意見。最終,日本文部科學省於2002年3月26日發表「新國立大學法人像(藍圖)」報告,確定國立大學法人化相關議題方針;其中,教職員身分朝採「非公務員型」方向發展,引發社會關注。

    基本上,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的推動之際引發許多反彈聲浪,即使法案通過據以實施至今,依然存在尚待釐清的諸多問題,時有檢討聲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有馬朗人(前日本國立東京大學總長/校長、文部大臣/教育部長)2020年5月21日接受日經商業(NIKKEI BUSINESS;經濟周刊)記者訪談,明確指出「國立大學法人化是失敗的(政策)」。日本在2004年實施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國立大學營運費交付金(相當國立大學補助款)」是年年持續減少;東京大學也不例外。事實上,決定這個法人化方向性的政策,正是1998年至1999年擔任文部大臣的有馬朗人。當時採行法人化主要是期待大學營造自主性的效果;結果而言,國立大學營運費交付金之刪減影響人事費萎縮使得年輕研究者減少而研究機能弱化的現象超過自主性效果;再者,地方型、小規模及教育類國立大學因為籌募外界資金困難,更是面對巨大經營壓力而影響教育品質。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結構改革依然持續發展中。2019年修正國立大學法人法「1法人1大學」規定為「1法人複數大學」;首例就是2020年4月1日統合「國立大學法人岐阜大學」及「國立大學法人名古屋大學」設立「國立大學法人東海國立大學機構(Tokai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System)」;接著,2022年設立國立大學法人北海道國立大學機構統合營運小樽商科大學、帶廣農獸醫大學及北見工業大學等及國立大學法人奈良國立大學機構統合營運奈良教育大學及奈良女子大學。

    儘管臺日對國立大學之督導,如校長產生方式、決策權及行政權等歸屬、決策組織模式、校外人士參與程度等,存在著設計性差異而影響政策執行效益,然而日本推動國立大學法人化過程中,縱有諸多反對異論,其政策時程明確、配套制定完整等行政改革策略,依然值得臺灣未來推動國立大學相關改革學習參考或借鏡為戒。

    教育部宜深入整體參考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之 (一)確保大學能自主性運作(二)導入新組織營運作型態(三)校外有識人士制度化參與學校運作機制(四)實現以能力主義為主的人事制度(五)第三者評鑑建立檢覈機制等5項基本理念,評估與臺灣國立大學未來發展性藍圖。

    其次,國立大學制度問題若涉及枝葉細節,將無窮無盡;日本採行國立大學法人化魄力的另一層意義而言,其改革最大思考點,應該是在打破「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與「國立大學」間的「互惠共生(back-scratching)結構」,同時重新建構國立大學間不要陷入「同一條船均等改革」巢臼迷思而發揮特色的競爭機制。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是繼「明治時期設置帝國大學」及「二次世界後新學制設置國立大學」後第三大學大改革,對日本大學造成極大衝擊性。法人化影響國立大學之「培育高度人才」及「改善研究環境及提升研究能力」等根本性教育研究機能是極為重要的因素。

    鑒於大學國際競爭化的趨勢,大學提升研究環境、自主經營效率等是必要改革手段「教育部的職責在追求國公立大學結構及教育改革,非設定「大學法人化」方針;徹底分析目前國立大學所面臨經營財政、研究環境等問題及研擬解決之道,提升國公立大學培育人才機能才是應該有的職責。

    國公立大學改革時機是否確實已經到來?教育部必須有打開高等教育結構大門賦予大學經營財務、人事、研究環境等高度自主性的覺悟及決心。面對所謂法人化改革過程中大學存在「無法化解疑慮」諸問題,要有探索「根本性徹底解決的可能性」的毅然態度,不宜打打擦邊球,讓筱關國立大學改革的千秋問題「閒置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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