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存在的主要功能,不是在創造人民的財富,而是在於保障,每個人在國家建立之前已存在的私有財產,因為每個人的私有財產,在未經過國家法定公開的批准,以及分配正義的公開限定之前,對它都只能夠是暫時的占有,不能夠是永久的占有,隨時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性,所以一起共同生活的人,需要建立一個國家,來立法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

 
    但是,國家保障人民私有財產的方式,只能夠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來保障,因為,如果只透過個人單方的、或雙方的、或部分人的、或是大於全體服從法律的人的意志所做出的立法,對全體服從法律的人而言,都只是不具有正當性的片面性的立法,所立出的法,都無法對全體人民具有普遍絕對的約束力。
 
    因此,唯有經由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所聯合起來的共同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法,才能對每個人民(包括國家)的行為產生普遍絕對的約束力,所以,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就是國家存在的象徵,也是人民財產能夠獲得保障的保證。
 
    換句話說,沒有全體服從法律人民共同意志的立法,就不存在有國家,也不存在有絕對約束力的法律,而國家不存在,則人民的財產也無法獲得確切的保障,而如果人民的財產無法獲得確切的保障,那麼連帶地,人民對於財產的自由使用權,也將無法獲得確保。
 
    但是,每個人對於私有財產的自由使用權,是一種天賦的自由人權,不可能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而被取消,也無法被自己所放棄,因為,如果一個人放棄或被取消天賦的自由人權,就等於宣告這個人,不再是一個「人」。       
 
    所以,保障人民對私有財產的自由運用權,就是在保障每個人民的天賦自由人權,也等於是在保障每個「人作為人」的人性尊嚴,這是國家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國家要履行這個責任,除了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之外,別無他途。也就是說,國家只能透過全體服從法律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立法,才能達成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維護人民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的目標。
 
    在我們生活的台灣,自1996年由人民直選總統及立法委員以來,至今為止,總統統治權的行使及立法委員立法權的行使,仍然依據這部不是經由台灣2300萬人民的共同意志所制定,而是1946年在中國,由中國人所制定,且已在1954年遭中國人廢棄不用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反民主」的獨裁統治,而每次選舉前,候選人都承諾要保護2300萬台灣人民的財產安全、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但選完之後,卻仍然繼續「維持現狀」,遂行其獨裁專斷的統治,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這種自欺欺人、自毀人格的作風,不僅傷害自己,也傷害了全體台灣人民的信任。
    我們目睹台灣社會現況逐漸地惡化,人人只為追求自己的權力與利益,而不顧一切的道德正義:環境品質被破壞、社會治安逐漸地惡化、社會褔利及社會安全保障瀕臨破產、人民守法精神、人文修養等逐漸地走下坡,等等亂象,令人憂心,而相較於檯面上的政黨及政治人物,卻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卸責態度,只汲汲於假藉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游走於「兩岸」之間,某取私利。
    因此,我們台灣人民體認到,台灣政治及社會的所有的亂源,就是在於這部無法約束每個人(包括政治人物、政黨、政府及國家在內)外在行為自由,並防止其濫用自由的《中華民國憲法》上面,台灣人民為了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維護自身的自由、人權及人性尊嚴,我們應該不分彼此,在即將到來的2024大選中聯合起來,推動《台灣新憲法運動》,以手中的選票,要求各政黨的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共同承諾「制定台灣新憲法」,作為大家的共同政見來一起推動,並接受新憲法的約束,承擔起改善台灣政治及社會的一切亂象的責任,以便使每個台灣人民,人人都能夠自由、自主地,自我實現自己的生命價值!
 
《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邀請每一位台灣的公民一起作為共同發起人
 
發起人簽名:
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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