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是指因各項因素,對他人有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認、享受或行使(ICERD條文參考),是種極為卑劣的行為,同時也會造成被歧視者心靈上的極大危害,國家應該立法特別處罰行為人,並給予被害人適當的補助、保護措施。

我國於一九六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簡稱ICERD)」,主要內容顧名思義,締約國應設法消除歧視,而在我國,雖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平三法等,但始終卻未能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反歧視法規,我認為這是現行制度的缺陷,這個缺陷的主因也是因立法機關及主管行政機關的怠惰所造成。

雖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於2016年已提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將以任何跟言論相關之形式散播歧視言論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提供被害人申訴管道,但該草案提案後,至今立法院最大黨民進黨黨團及行政院都未有其他版本,此草案後續也未通過,而其本身也存在不少瑕疵,例如第八條第二項「反歧視案件,被害人難以證明歧視之言論或行為者,得以被告之合法自白、偵查筆錄、竊錄影音、訴訟外文書作為唯一證據。」這條就明顯違反大法官釋字789號解釋意旨「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就是要對被害人的口述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也不能當成把人定罪的唯一證據,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此規定形同將法律凌駕於憲法之上,十分搪塞,經過四年,國民黨於2020年重新提出修正草案,法案名稱不變,內容修改,修改後,草案的缺失比四年前的提案更嚴重,連「族群」、「歧視」的定義都沒有,提案的立委孔文吉等人在寫法案時根本心不在焉,隨便亂寫,內政部也針對這點,於草案報告時提醒。

不過無論提案的在野黨草案內容有多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作為同樣有提案權的執政黨: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行政院相關部門,是否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我認為只要將國民黨黨團在2016年的版本稍作修改,例如:違背大法官解釋之處,可以參考(仍稍有不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及釋字789號解釋意旨,「被害人於警詢或檢警調查中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得作為證據」,也就是只要口述內容是可信的,或是其他特別情形,就可以作為證據,並於實務上不當作唯一或主要的證據,如此一來,也不會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或傳聞證據的疑慮,至於其他的,包括:要處以刑罰、要對限期未改正的行為人處以行政罰、被害人之申訴程序、被害人之保護,也可以參考此版本,稍作調整。

執政黨應隨時注意、補足現行制度的漏洞,也應傾聽小黨意見,否則現在的台灣只是韓粉口中的「綠色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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