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從後門來了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叛亂、顛覆國家政權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與禁止境外勢力與香港政治團體勾結。所以有此可以關於國家安全在香港的立法,是要透過香港立法會。由香港自己完成。原先預計在2002年落實第23條立法,卻遭遇到一連串的反對聲浪,最終由時任特首董建華於2003年9月宣布撤回。時至今日尚無立法。

而基本法第18條:「全國法律徵詢香港當局意見後,即可納入附件三於香港實施。」。附件三中的法律必須是國防、外交與非香港自治事務的法令。因此國安法很合理的「被塞入基本法」,並「被實施」了。

香港的司法與人權危機

        中共表示為了因應反送中運動中,所謂的「港獨分子」、「與境外勾結者」和「本土亂港恐怖主義」。因此針對原先二十三條所規範的之外,再增加一項「恐怖主義活動」。

        不過這些行為要怎麼界定?如果今天黃之鋒來臺與友港立委會面,這樣算境外勢力勾結嗎?舉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是否就是港獨分子?還是像臺灣早期刑法一百條,懷疑意圖謀反,即被認定是犯罪了。中國長期人治凌駕法治的情況下,這些行為的界定標準是什麼?確實要打上大問號。

        再者,中共可在香港設立國安機關,進行執法的動作,兩制司法獨立的界線也更加的模糊。最後,中共的政體下,司法並不是獨立機關,最終法律解釋權,仍在「人大常委會」手中。港人權利受損,也毫無救濟可言。

不被代表香港民意

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由人民票選,代表著民意。法律制定,必須經由國會,扎實的擁抱民意。然而中國沒有監督行政的國會,立法權屬於中國人大。

而人民代表,即使人人都可以參選,但人選通常只能尊崇「黨意」,因此絕大多數的人大代表,都掌握在中國共產黨的手中,並不能真實的表達民意。而香港的人大代表,更是不用透過選舉,香港人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一點正當性都沒有,壓根不能代表香港人。

所以本屆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了一個極度荒謬的景象:規範香港人的法律,對香港人的民意,不聞不問。反而是一堆外地人與北京中央官員,在決定香港的命運,要走向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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