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momo親子台向藝人陳嘉行發存證信函,信中表示陳嘉行2014年和momo台結束合作關係後,依法不能使用「焦糖哥哥」或「焦糖」名稱,而他在2017年及2019年公開演出時皆自稱「焦糖哥哥」,並唱跳momo台擁有的專輯歌曲,均有錄影存證並由律師法務處理。陳嘉行以臉書回擊,他離職後使用的藝名是通用名稱「焦糖」,而非「焦糖哥哥」,並未侵害優視傳播公司的商標權,並舉例「黑人牙膏」是不是可以告「黑人陳建州」侵權、「小美冰淇淋」是不是可以告「小美江美琪」或「小美賀軍翔」侵權,並強調他內心坦蕩,會選擇公開回覆,就代表法理情都站得住腳。
就商標法而言得否註冊成為商標須以有「識別性」為限,而焦糖一般性解釋是指「把糖煮到攝氏170℃時焦糖化產生的物質。」此僅為一般化學反映之結果,於食品類當然無識別性,但若將「焦糖」註冊於「38、41群組即電視播送等、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兒童樂園;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等」則具有「任意性標識」。
陳嘉行抗辯離職後使用的藝名是通用名稱「焦糖」,而非「焦糖哥哥」,此時必須討論之點有藝名與商標之關係?「焦糖」與「焦糖哥哥」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法於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即商標法是保護先有之藝名避免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而不會有混淆誤認或淡化之效果。若「焦糖哥哥」為陳嘉行先有之藝名,momo台得其同意後,註冊為商標,陳嘉行於離職後當然可以繼續使用「焦糖」或「焦糖哥哥」為藝名,但若「焦糖哥哥」為momo台創立之角色,只要是被選上角色的人都可以叫「焦糖哥哥」,這時陳嘉行繼續使用則有攀名之嫌,因為陳嘉行單若以本名對外表示可能知悉之人不多,但以焦糖或焦糖哥哥對外表示知道此商標之人會比較多人,故陳嘉行除非有商標法第36條之情形,否則基於商標法之保護應不許繼續使用。
至於是否會有混淆誤認之虞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於「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中參酌國內外案例,整理出下列8項因素:(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本事件上,「焦糖」與「焦糖哥哥」可能有商標是否近似之問題,在審查基準中有提到「組合或複合字詞之間以及與單一字詞之間,觀察時應先探求組合或複合字詞中,是否有主要字詞與形容字詞之分,若有,原則上應以主要字詞為比對客體。若字詞經組合或複合後,已形成一獨立之字義或構成一標語者,則不宜再將其割裂而取其中一二字詞為比對」,我們可以發現「焦糖」為主詞,「哥哥」為形容詞,因為我們可以輕易將焦糖哥哥變化成焦糖弟弟、焦糖媽媽等詞,所以momo台的主張不無理由,陳嘉行的抗辯未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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