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當年的經濟奇蹟,是仰賴多少勞工朋友付出心力及健康換來的美好成果。在有機會賺更多錢來改善家庭生活的情況之下,勞工朋友們怎麼會去想到工作環境或內容可能會在日後會帶來的職業傷害或疾病?

國內第一部針對勞工權益維護的法律為民國63年公佈實施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其間有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直到民國102年配合產業變遷,勞委會及多位立委提案大修法案,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場場安全及對員工的保護措施、風險管理、職場健康促進以及災害補償等做更符合時代及與國際接軌的規範。

雇主能落實職安法的規定,今天就不會出現像屏東工廠爆炸案這樣傷亡慘重,甚至波及救災的警消人員。因為法規中列舉的粉塵或各種危害物質,都有限定的存在標準,一旦超過就必須先改善作業環境,而且工作超過一定的員工人數,廠內就必須聘任國家考試合格的職安人員進行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管理。

災害事件既然已經造成,勞動部也會進行相關調查及責任歸屬。依據法規,受傷亡的勞工必須得到應有的賠償、補償或津胋,包括醫療或心理重建等,這些也是雇主應主動去協助,而非等員工或家屬提出才給予甚至刁難。

每位勞工都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倒下的那一刻不只是支柱沒了,而且成為家庭的另一個重擔,希望企業主能善盡社會責任,政府主管機關也認真監督,別讓受害的家庭還要在面對更多的折磨及痛苦。

文/林姿吟(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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