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聲請假處分,要保留民眾黨的黨籍以及立委職位,還說自己尚未簽署立法院的離職文件,民眾黨法律顧問賴苡安律師今(20)日表示,依照「選罷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在喪失政黨黨籍的時候,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就會自動喪失。所以她的資格、她的身分、她的狀態,已經是穩定了,在4月13日中評會開鍘的那一天,其實她就已經不具備民眾黨的黨籍,隨之她就沒有所謂的不分區立委的資格。
賴苡安說,所以後面不管是中選會函請立法院來做註銷、立法院有註銷的動作,或者是中選會有沒有去做公告的部分,這一些都並不是屬於有行政裁量的行政處分,它都僅僅只是一個觀念通知而已,並不會再去變更李貞秀女士的身分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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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苡安說,所以,不分區立法委員的資格,僅僅就是繫屬在她是否具備有黨員的身分。後面的行政機關的所有程序,以及包括她自己解職文件的簽署或者是程序,都只是一個行政作業而已,它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行為。
賴苡安說,針對李貞秀她要向法院去提起這樣子的一個訴訟,每個人都有他的權利,他們也都是相對地尊重。至於在法院的攻防,就留到上法院的時候再說。
「選罷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