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觀光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未來針對無照及違法經營的旅館民宿業者,將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針對台灣觀光風景區有許多旅館及觀光民宿,不過,對於「有照卻擴大經營」及「無照違法」的旅館業者,立法院修改了《觀光條例》55條,經取締後將提高其罰金外,並可依情節嚴重者,勒令停業。

由於現行條文中,將「觀光旅館及旅館、民宿」都分開規範,其中「觀光旅館業務」若違法經營,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旅館」違法經營,處18萬元至90萬元以下罰鍰;「民宿」違法經營者,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認為,現行《觀光條例》第55條,對無照經營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宿者,與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罰則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並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另外,考量經營規模不同,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新增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則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若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可強制停水、停電、封閉、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