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島婆娑主權夢,動員的捷徑是創造集體的危機感。在萬聖齊出,歷史、法條信手拈來的年代,誰的話才是可信的?判準,還是要回到對法律與制度的正確理解,而不是道聽塗說。特別是,台灣當前正處在思索對策的關口。我們不妨把當下流行的幾個說法拿出來檢驗一番。
仲裁庭的組成是非法的?
不時有人質疑菲律賓何以能就海域權利如此重要的事項,單方提起仲裁,且在中國明白表示不參與的情況下,產出對中國具有拘束力的判決。也有論者用這點塑造中國受到通曉法律國家迫害的形象。
仲裁庭之所以能夠組成,仲裁程序之所以能夠推到作成判決,完全是依照中國自己加入的海洋法公約。在批准時,中國已接受了公約的爭端解決程序,其中包括處理單方發起與一方缺席判決的規定。
許多人因為對於法律程序的不熟悉,也未曾留意過國與國之間的訴訟,或因率爾否定國際法的存在,而對菲律賓狀告中國感到吃驚,直覺反應這是鬧劇一場。事實上,在許多場域,包括WTO,國家間以訴訟解決爭端,早已是日常的一部分。其背後的理想,是國際間不應以霸權或力量,而應依法律以論理來規制。要達到這樣的理想,訴訟程序必須每個國家都可以使用,且有嚴格的公平要求。
其實,在海洋法公約下發動國際仲裁,並不容易。必須克服的關卡,包括法定或締約國選擇的排除事項、替代性的解決機制、交換意見以防突襲等程序要求。在缺乏相對方配合的情形,單方推動的難度更高。程序初起時,法律社群其實並不看好此案能繼續下去;許多人預測它會因欠缺管轄權無疾而終,使菲律賓得罪中國又討不到任何好處,因為中國在訴外主張本案真正的標的是島礁主權或海域劃界。在2015年10月29日的管轄權判決中,讀者們可以看到仲裁庭是如何一項一項地,審查可能阻擋菲律賓訴訟的程序障礙。其扭轉的關鍵,在於菲方聘請了極為能幹的律師團,說服仲裁法官菲律賓的主張,無關主權、劃界或其他障礙,而得以進入實體階段。讀過判決的人,應該都會同意,在中方抵制的情形下,仲裁庭嚴格地要求自己必須確實擁有管轄權。
那麼,如果聘請機巧的律師能夠勝訴,法律是在保護「請得起律師的」國家嗎?這恐怕是現代法治社會發展下的必然趨勢。國際關係法律化的結果,法條益發細密,逐點論理鉅細靡遺,深怕漏了什麼。讀過國際公法判決的人,回頭讀國內法院的判決,恐怕都會為自己國家的判決細緻度,感到汗顏。原因無他:正因為國際法缺乏執法機制,判決的效力完全仰賴其說服力與正當性。
若是拿菲方法律團隊的訴狀,與兩岸政府傳統上不斷重複的南海聲明兩相比較,說得難聽一點,好比雷射定位的精密儀器對比傳統步槍,何者能說服法官?世界不會為了兩岸停滯不前的法院文化而停下腳步,而我們也不應該因為對自己國家的法治缺乏信心,而以同樣的眼光看國際訴訟。事實上,3年多以來的任何一個時點,中國方面都有權利聘請律師參與程序。捨此不求,事後再多所批評,徒然顯示文化底蘊中,對法治的不信任。
仲裁庭不公正?
中國方面從未停歇對仲裁庭的攻擊,指摘的理由包括人選未能反映出多元觀點、代為指定的國際海洋法庭庭長為日本籍、仲裁法官領有酬勞、受政治操作致判決偏頗等,不一而足。
仲裁庭本來就是雙方自組的爭端解決機制,其經費由雙方均分;在中國不參與的情形下,菲律賓自願一肩承擔所有費用。把這說成「拿菲律賓的錢」,言過其實,因為此筆費用經仲裁庭議決且為中國所知悉。
之所以會由日本籍的國際海洋法庭庭長代為指定仲裁法官,係依據公約附件柒的程序規定,其原因在於中國不參與而自願放棄指定法官及參與共同推選法官的權利。這些規定老早就在附件柒中,為中國所知。
至於其他對仲裁法官操守的質疑,實在是子虛烏有,缺乏實據。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判決;若認為仲裁判決受大國操弄,出於政治考量有所偏頗,難道不該具體指摘?率爾做人格上的攻擊,恐貽笑大方。
中國方面未參與,致仲裁程序有瑕疵?
目前兩岸政府異口同聲「不接受、不承認」仲裁判決,主要的說詞即是未參與程序。對於中國而言,由於它是能參與而不參與,而且在仲裁庭程序上受到完全平等對待,一切程序權利皆受到保障,包括通知、書狀傳遞、提出意見、針對具體問題表達立場(例如反對仲裁法官前往太平島實地勘查),這個說法較難成立。簡言之,中國是自願放棄參與的機會。
至於,台灣是否參與了仲裁程序?比較複雜,必須分層次處理:
1、技術上言,台灣的確「被參與」了仲裁程序,地位是中國的一部分:仲裁庭的用語是「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
中國主張台灣是它的一部分;菲律賓主張一中原則,這都是為人所熟知的。仲裁庭之所以也這麼認為,除了當事雙方在此點上意見一致以外,也是因為國際法學界向來的通說是:從台灣自己的實踐觀察,台灣從未主張自己在法律上是個獨立於中國的國家。
國人也許不能接受此一看法,因為台灣內部向來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必須理解的是,從國內法秩序,不論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及政府的實踐而言,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並不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國家。而這樣的國格主張,在國際間普遍未獲承認。
2、實質上言,由於台灣在政府支持下,透過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向仲裁庭遞送了「法庭之友」意見書,可認為有一定程度的參與。
3、就南海主張而言,不論就U形線、島礁主權、乃至太平島地位,台灣的立場向來與中國並無二致。
例證之一是,在台灣針對太平島發起大動作之後,北京政府亦予以呼應並主張太平島的主權。這些都成為菲方的呈庭證據,以證明在太平島海域權利上,台灣與中國的主張是一致的。
考慮以上情況,對仲裁庭而言,台灣的確已經為仲裁判決所涵蓋,即使它承認台灣事實上存在,也理解台灣是因為菲律賓告中國而「被參與」,而非自願參與。但另一方面,這樣的尷尬處境,根本上肇因於台灣長久以來的立場,以致在國格定位與南海主張被中國吸納,不能全部怪罪國際不承認。
以上只是事實陳述,不涉統獨。
由上分析,台灣因為未受徵詢無緣參與,而主張仲裁程序有瑕疵,或許出於政治上的考量,但卻是禁不起嚴格檢驗的。
仲裁判決不拘束台灣?
如果認為台灣是訴外方的話,仲裁判決的結果在形式上可能不拘束台灣,因為判決只對當事方具有效力。但仲裁判決實際上的影響,遠不只於此。
在此環節上,有一項基本的區分是被論者所忽略的:法庭的判決宣示,在主文中的是判決結果,只對當事方發生效力。但在獲得判決結果的過程中,法庭經常就相關的國際法則,進行解釋與適用。在這方面的宣示,視判決品質與論理周密程度,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對「法是什麼」,所作成的宣示。在這個層次上,這些宣示對任何國家,任何法庭,都是相關的「法」,不會是「一張廢紙」被晾在一邊,必定會被考慮。
以南海仲裁的實體判決為例,對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礁」是什麼,有詳盡的解釋與適用;對在公約體系下是否殘存歷史性權利,也有所宣示。在國際法曹或國家實踐對這些內容,沒有進一步的調整、修正、或肯認的宣示以前,這些論理是有影響力的,必定會成為國際社群考慮相關問題的起點。
例如,南海仲裁判決認為太平島不得享有12浬以外的排他性經濟水域。台灣已宣布不接受。假設台灣的海巡船艦在距太平島約120浬的海域扣押進入捕魚的菲律賓漁船,其他國家乃至國際社群會以怎麼的出發點理解此事?當然會用當前仲裁判決的論理來看待。這,就是判決的實質影響力。
但論理的實質影響力也提供了法律變動的機會:假設社群內的其他國家,或者出於自身由小島礁可獲取的利益,並不支持仲裁庭「維持人類社群安定住居」的嚴格標準,在相關事件發生時發言,而另外的重量級國家也發言支持,仲裁庭嚴格標準的權威性,就會開始減損,直到新的法庭宣示或條約宣示修正這個論理。這,是國際法則因應社群需求的調整機制,因為就國際法而言,每個國家都是立法者,而最終的立法者是國際社群。
如果仲裁庭的嚴格標準一旦出現鬆動,在南海,第一個適用的對象會是誰呢?無疑的,是太平島,因為它具備最完善的自然條件。如果細讀判決,會發現其實仲裁庭保留了這樣的變動空間,並非鐵板一塊「否定太平島是島」。
那麼,引領法律的變動,憑藉的是什麼呢?是派軍艦巡弋?登島?生產「太平水」?當然都不是,而是靠擲地有聲的法律論述。
問題是,台灣有能力作成這樣的論述,並憑著實質內容贏得國際社會的支持?而不是靠拉關係,搏感情?
至少,不能克制隨民意起舞的衝動,學習謀定而後動嗎?
南海仲裁案果真是一場騙局嗎?如果風向導引你誤解國際司法,誤導你輕率否定仲裁庭的公正性、誇大仲裁程序的瑕疵、詆毀它的影響力讓你不去讀判決,它就是一場騙局,一場欺騙台灣人的騙局。
但如果它給我們機會跳脫既有窠臼思考,明辨過去的論述哪些已經被否定,哪些可能行得通,並引導我們更進一步認識真正的國際法治,則它不會是一場騙局,反而是開啟新局面的契機。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作者:宋承恩(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曾參與對外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