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批評台北市勞動局針對媒體工時所做勞檢的一篇文章,引來媒改社王維菁、劉昌德、林麗雲三位老師,以及公共電視工會的回應。我前文中提及的前新頭殼記者林雨佑(他現在已回學校寫論文)也為文在新頭殼網站表達看法。當然他們與我有不同的看法,也提供我一些不一樣的資訊。

我非常歡迎這樣的討論和辯論。媒改社的老師們這些年來一直是推動台灣媒體改革最堅定的一股力量,而公視工會的一些朋友是當年成立台灣記協時的重要夥伴,至於林雨佑則曾經是新頭殼優秀而且充滿熱情的記者,我相信我們可以在差異不大的價值基礎之上進行討論。

談新聞自由是不是要戴大帽子?反駁的文章提到這次的勞檢並沒有進入媒體的發稿系統,但是勞檢前後,勞動局官員、學者以及勞運記者的發言,都主張為了取得記者的「正確工時」,還可以進入媒體的「發稿系統」。這些發言或有報導,或留有文字記錄,或許相關論者現在已有不同的講法,但是握有行政權力或慫恿官員行使這項權力的人,很顯然是忘了,即使做認為正義的事,也必須考慮手段的合理性,必須看這行使的手段和它所要達成的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想要進入媒體的發稿系統進行勞檢,是想都不應該想,提都不應該提的,更何況即使進入發稿系統,也得不到「正確工時」。

在媒體勞檢這件事情上,我始終無法認同的,是工時論者對應該取得「正確工時」,以及能夠取得「正確工時」的偏執。依我幾十年實務的經驗,新聞工作是測量不出來「正確工時」的。如果偏執地要取得「正確工時」,以執行支付「逾時工資」,就會發生對新聞工作來講非常荒唐的事。

我知道當勞動官員被請出來要處理「記者過勞」的問題時,就必須引用勞基法有關「工時」的規定,而勞基法及其細則規定,雇主必須置備所有勞工的出勤記錄,而工時記錄必須準確到「分」為止。

1984年在跑立法院記者的遊說下,當時的勞工立委以及內政委員會召集人謝深山,在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內部協調的最後一刻,把大衆傳播業納入即將通過的勞基法適用範圍。這事情的過程,固然有記者新聞倫理的爭議,但整體來講,也算符合時代潮流。問題是出在勞基法內容多比照之前的工廠法而來,納入新的適用範圍之後,並沒有足夠考量不同行業的特性,在施行細則做適當的調整安排,因此出現輕重不一的後遺症。勞基法規範下的大眾傳播業今天就面臨這個狀況。

這次北市勞動局在跑勞運新聞記者的鼓動下,進行大規模媒體勞檢,也有類似的情況。有沒有合法?當然有。有沒有正當性?不能說沒有。會不會有後遺症?鐵定會有。當年遊說謝深山的立法院記者,今天很多人已經在管理位置上,歷經這次勞檢,他們應該點滴在心頭。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是指事業主、事業經營的負責人或代表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在媒體來講,大概就是指董事長、社長和人事部門主管,其他領薪水的都是勞工,都必須遵照勞基法工時的規定。

其實媒體裡有性質不盡相同的新聞工作者,他們需要彈性比較大的工作規範或條件,才能充分發揮所長。我很難想像紐約時報的專欄記者Thomas Friedman、CNN的戰地記者Christiane Amanpour必須上下班打卡。在台灣即使現在看不到戰地記者,也是有一些調查採訪記者、外派記者、專欄記者等等,甚至還有不能歸類於雇主,法律上屬於勞工的媒體大仙,我也很難想像他們必須每天記錄工時,以應付勞檢的需要。

公視工會的朋友告訴我,現在工時的認定,只要勞雇雙方沒有異議就可以了。這應該就是所謂即使上下班打卡前後只差三分鐘也OK的說法。本來應該報導真實的媒體,卻必須配合造假以符合法律形式,為什麼要讓台灣媒體做這樣的事?

3位老師的文章批評我用特例模糊焦點,但我文章的焦點,正是在說明依勞基法所做的勞檢不允許任何特例,而新聞工作正好充滿特例。為了避免特例被罰就只能造假。這就是勞檢過後,媒體所面臨的處境。

3位老師爭論,現今的網路時代,媒體可以透過Line隨時監控記者的工作,因此記者被監控的程度與在同一地點工作的勞工無太大差異。或許部分媒體、部分記者的工作情況已漸漸如3位老師所言,但這樣毫無自主性的工作方式是媒改老師所認同的嗎?我質疑的是,工時僵硬的規定,只會更快速地、更全面性地讓監控式採訪遍及所有的媒體,讓記者的工作更沒有彈性、更沒有尊嚴。我不相信這樣的「美麗新世界」是媒改社朋友們所期待的。

林雨佑描述現在許多第一線記者的工作樣態,幾乎是全天候隨時備戰。這種情形確實值得關注,但它的解決方案,會是記者隨時記錄工時,然後依法加發「逾時工資」嗎?

其實我最感到憂慮的,是隨着勞檢帶來的發展,台灣的新聞志業空間愈來愈小。以後發生在「正常工時」以外的新聞,不管是記者或是主管,都必須用值不值得發加班費去衡量了!

至於有網友酸我是被罰不甘願才有這些反彈。夏蟬不可語冰,「新頭殼」沒有被勞檢,沒有被罰。但是對的還是必須做,我們已經針對工時的問題,開始進行勞資協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