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被外界視為「故宮條款」的《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合作社經營業務將以提供社員為限,不過,受政府和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所需,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但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或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

故宮博物院日前被媒體報導,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在2001至2008年間,將非社員銷售盈餘約1億7千萬分配給社員,讓社員每年有數萬元的「外快」收入,引發「自肥」批評,內政部與審計部也都要求追回,但被故宮以「依法辦理」回絕。

立法院19日上午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不過,若政府、公益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可委託代辦,或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政府及公益團體代辦者,非社員使用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則不得超過營業額30%,且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不得分配給社員。

修正案也增訂罰則,若合作社將收益違法分配給社員,可處新台幣4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遭處罰3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令解散合作社。

修法提案人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故宮消費合作社每年營業額超過上億元,且多是來自委辦業務,顯然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盈利、逃稅之實,有違合作社精神。合作社應本著平等互惠原則,謀經濟利益與社會改善,她期許修法後,合作社能成為扶助弱勢的庶民經濟,而非像企業一般,以營利為最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