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方衛道人士的抵制聲浪下,豆導(鈕承澤)的新片《軍中樂園》票房卻逆勢上揚,不但成為今年釜山影展開幕片,全台至本週一(15日)票房已累積到 5,200萬。比起他之前熱賣的《艋舺》,明明故事設定在1980年代中期,男主角與同學制服上繡的校名,卻是由左向右繡,服裝道具的粗劣完全比照鄉土劇水準,明顯的這次他拍《軍中樂園》就用心多了。  

就像《聯合報》軍事記者程嘉文發現的,劇中金防部政五組空軍上校的肩章,不是用梅花,而是1980年代之前類似海軍的粗細槓;以及燈泡外罩著內紅外黑的燈罩,道具美工都講究起來了。當然,某些穿越時空的爭議依然難免,例如1969年(58年)下部隊的男主角阮經天,軍服的臂章是三角形裡一橫一豎T字形 (金東師),但胸前識別證卻是擎天61(金防部),這可做為衛兵抓「水匪」(國防部嚴令不准稱水鬼)的經典範例。   

另外金門大概除了金防部直屬福利站,才會賣吉利果這種在台灣你聽過的牌子,我1980年代初期喝的都是黑狗沙士或舒爽運動飲料(雜牌才有利潤)。吉利果與軍人用的大盤帽或57式步槍,軍妓們身上五顏六色的蕾絲邊內衣,都不該提前出現在1969年的金門。尤其軍歌〈我有一支槍〉裡歌詞「誓把『共匪』消滅盡」,為了顧忌對岸市場而改成「誓把『敵人』消滅盡」等等。不過鄉民們也別太認真,因為背後的涵意不是重點,意涵的後背才是重點吧!   

其實軍方與兩蔣粉絲對《軍中樂園》最尷尬,甚至還要裝模作樣、揚言抵制的主因,就是女主角萬茜在豆導的劇本裡,被設定是「以工代刑」的女監犯人。當過兵的對這說法應該都不陌生,1994年9月13日《聯合報》39版「探索」,金門籍的記者董智森(這位老兄夠藍了吧?)在「大盜‧賢妻‧茶花女」的報導裡就說:   

「軍中特約茶室的女子中,……另一種來源,則是因案被判刑的女子,自願到外島充當軍中特約茶室女子以求縮短刑期,不過這樣的人較少。約在十五年前,高速公路曾有一對表姐弟鴛鴦大盜,被捕判刑後,表姐自願到前線以求減刑,她被分發到金門小徑,由於有高知名度,一下子引來不少好奇的客人,有陣子她還被某高級將領包下來,這位將領倒毫不避諱的常載她坐吉普車呼嘯過金門街道,引來百姓的爭睹。」   

其實董智森在寫的小徑七號姊姊傳聞時,距離鴛鴦大盜案發已十多年,所以敘述得比較粗略。1970年代中期小蔣剛上台時,為了鞏固政權、給實施近三十年的戒嚴法找個合理化的理由,就藉由民間對治安敗壞的不滿,把結夥搶劫等重大刑案轉由軍法審理,也就是當時最流行的口號「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但這個政策實施後,迅速槍斃了十多個人後,就因桃園市金信銀樓的鴛鴦大盜而面臨挑戰。   

1978年4月13日晚上九點,桃園市民生路上的金信銀樓,遭一對年輕男女持槍搶劫,銀樓老闆王太宏還被手槍擊傷,送往台大醫院急救。醫生檢查發現子 彈自右眼下部射進,右耳部出,但就像連勝文那麼命大,竟未貫穿腦部,因此並無生命危險。警方根據現場拾獲的彈殼與彈頭,研判是國軍制式四五手槍所擊發,於是趕緊會同軍方查緝逃兵資料。赫然發現持槍歹徒竟是桃園縣蘆竹鄉的徐興倫(21歲,四川人),4月9日晚點名後,才從台南縣佳里鎮服役的陸軍步兵117師裡,竊取四五手槍一支逃亡。   

讓警方更驚訝的是,徐興倫的身分還不只是逃兵,他竟然是個中尉副連長。原本在軍中表現平平,近來因結交女友後恩愛纏綿,時常藉故在晚點名後不假外出,當晚與輔導長發生口角後,竟然憤而攜械逃亡。而徐興倫的女友程×芬(17歲,湖北人),家住高雄縣大寮鄉,這學期剛從高雄某工職二年級輟學。117師的長官們推測,小倆口也許躲到哪裡去雙宿雙飛了,等錢花完、玩膩了,大概就會自動回營報到了。哪裡知道才到第三天,這對情侶就在桃園闖了這麼大的禍。   

徐興倫與程×芬在搶了銀樓後,跑到桃園市東門,攔了一輛計程車北上。按當時媒體記載,為了聲東擊西,兩人剛到台北市,立即轉乘遊覽車南下,以假名「姦宿」於各旅社,並一起到墾丁海邊遊覽,拍下了當時還很少見的彩色照片;有天使面孔與魔鬼身材的程×芬,還穿了當時更少見的比基尼泳裝入鏡。警方從監聽程×芬打回家裡的電話得知,兩人結束墾丁之行後會搭乘遊覽車北上,就在台北市漢口街一段的華華大飯店808號房裡,逮捕了這對鴛鴦大盜。並在枕頭下搜出了作案的四五手槍,用剩的五發子彈,以及尚未典當出去的四枚手鐲、一塊金牌與三條金鍊等贓物。   

徐興倫是現役軍人,持械逃亡又搶劫傷人,被捕後移送軍法天經地義;但程×芬不但是女生,而且未成年,加上身材纖細、長相清秀,一副楚楚可憐的模樣;尤其是現場這麼多目擊者能做證,她曾勸阻男友不要開槍。如果照小蔣所要求的,結夥搶劫就移送軍法,然後不分首從,一律死刑,程×芬馬上就會像之前搶劫歌星甄妮家的四個彪形大漢那樣,被更高大的憲兵挾持著進入新店安坑刑場,槍決前還要讓電視轉播;但這樣的畫面要如何傳送到全國各家庭裡?萬一流傳到國外,台灣的 「國威」豈不更要光照寰宇?   

大家從當時那些媒體公開出來程×芬比基尼泳裝照就可看出,擁有豆花妹的臉龐與瑤瑤的身材,在鏡頭前何止是我見猶憐,你見了八成也一定要憐的。不管是犯了什麼罪,有人說要槍斃瑤瑤或豆花妹,一定會有我這種宅男出來反對的。於是全台民眾開始思索,軍法是否被濫用?   

原本軍法之所以要禁止軍人搶劫與強姦,是擔心軍人在軍事行動時,因忙於財與色的滿足,以致延誤或洩露軍機,所以要以絕對死刑來約束。這條法令並非用來維護社會治安,用於非戰區就很荒謬了,用在平民身上更加荒謬。兩蔣時代那種不分首從,不分次數,不分是否傷害或凌辱被害人,移送軍法就速審速決的集體槍斃,更是荒謬中的荒謬。   

徐興倫在被捕後一個月,就由軍事法庭依陸海空軍刑法「結夥搶劫」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國防部覆判核准後,於5月16日清晨執行槍決。但未成年的搶匪程×芬,在輿論同情下死裡逃生,沒有被移送警總,而是在5月10日改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孫長勛,依陸海空軍刑法結夥搶劫罪嫌起訴。但孫檢察官卻在 起訴書裡說,程×芬雖犯「唯一死刑」之重罪,衡情亦不無可憫恕之處,特請刑庭「念被告因年紀尚輕,受男友引誘,才失足犯罪」,從輕處以較適度的刑罰,以鼓 勵她改過自新。   

程×芬被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後,承審推事彭南元,也在5月22日宣判的判決書中說,程×芬所犯雖是「唯一死刑」之重罪,但念她「智慧淺薄,交友不慎,犯罪後亦頗知悔悟」,而程×芬的父親程×大,也願意賠償金信銀樓,「因此從輕量刑,以啟自新」,只輕判「七年」。程×芬當庭感激涕零,叩謝彭推事法裡施仁,表示將在獄中好好讀書,未來重新「做人」。   

鴛鴦大盜男的被槍決,女的承諾要在獄中好好讀書,看似已經圓滿收場。不料我們在金門當兵時,坊間卻謠傳程×芬竟然是在146師師部所在地的小徑特約茶室裡,每天讓很多阿兵哥來幫他重新「做人」。女侍應生人數最少的金中分室,生意竟然好過金西的庵前總室,至於島上其他金東、南雄那幾家更不用提。   

1983年我在金門服役時,是個剛下部隊的菜鳥。在郝柏村擔任參謀總長的初期,體能戰技可不是各師挑選精英組個「精誠連」來練的,而是每一連隊從上到下都不放過。我的體能很差,總是拖累大家的成績;所以到了莒光日的政治課,我必須比其他人更認真,盡量讓成績往上拉,所以常得到獎品。有幾次得到的都是 「士官兵娛樂券」,戒嚴時代去過外島的,大概都知道是要「娛樂」什麼,我拿到後都是直接給連上一個老兵,感謝他平日的照應。

他是三年兵,在金門快滿二年了,自稱是「人事官」,全金門所有特約茶室的女侍應生,他都要去「點名」,而且三不五時就要跟我宣揚「戰果」。什麼有庵前那家有親姊妹一起來的、小徑那家有個「專作口碑」的、陽城那家來了一個六指的姊姊等等,但大多時候我都只當個沉默的聽眾。   

有一天,他忽然跟我說,遇到了一個長相很清秀的,可惜一面做還一面流淚,有點掃「性」。我一聽就覺得很怪,趕緊問他:「然後呢?」他說:「然後我問她怎麼了?她說:『別管我,你繼續做你的。』」我一聽更怪了,就再追問:「然後呢?」他說:「然後我就做完回來了。」   

我聽到這裡就確定了,這女子背後必然有故事,搞不好就是傳說中的鴛鴦大盜。於是我從當兵前打工存下的一萬多元,先拿三千出來拜託他,務必想辦法把這個女子約出來。老兵就笑說:「你花一百三就能看到她,幹什麼花這麼多錢找她出來?」我說:「我是寫小說的,我始終相信,眼淚在哪裡,小說題材就在哪裡。不約出來,就問不出個所以然。這件事就拜託學長了。」   

老兵一聽,也覺得這好像很好玩,就打包票說:「你說得對,這個忙我幫定了。三千元要是不夠,學長來貼。」幾天後,他真的幫我把這個女生,還有兩個陪她一起來的兩個姊妹約出來,我們兩男三女吃了一頓午飯。那三個年輕女孩,都穿草綠色的體育服裝,完全沒有化妝;不過餐廳裡有些阿兵哥,還是認出了她們。但我也管不了那麼多,就開始訪談起來。老兵事先已經跟她們說了我的來意,她們也不反對,很多素材就這樣用在我後來的小說《塵年惘事》裡。   

雖然訪談的初步結果讓我很失望,小徑特約茶室根本沒有7號姊姊,更不是什麼鴛鴦大盜。但仍有讓我驚訝的是:之前我也以為這些軍妓都是在台灣當私娼被抓,才「志願」來外島抵充刑期的,但那個女子卻流著淚搖頭說不是。   

原來她是因為老公的生意失敗,開的支票卻都是用她當人頭,所以她是票據犯,坐了幾個月的牢,丈夫卻以她在坐牢為藉口申請離婚,原來他早已另結新歡了。女子監獄裡的人就勸她看開點,找了老鴇來為她繳清了罰金「贖身」,再送她到金門。所以她在金門當女侍應生,並不是在抵刑期,而是要還老鴇的債。   

1984年部隊移防回台後,我就試著去了解為什麼當時台灣會有這麼多的女性票據犯。原來台灣的票據法是1929年國府在大陸時頒訂的,支票與本票不同,原本只是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但國府的票據法卻承認遠期支票是信用工具,還對不能兌現的空頭支票設有刑罰,結果商場上普遍都以遠期支票作為調度資金或進貨賒帳的工具。支票不能兌現,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世界各國都採告訴乃論,但兩蔣卻用票據法讓法院成為斂財工具。   

舉例來說,你收到了我開的支票不能兌現,你原本是該去法院告我,要我清償你的債權。但兩蔣時的票據法卻是不等你提告,只要我的支票不兌現,就要依票據法先判我的刑;但因刑期不長,又可折抵罰金。也就是說,你收到我的空頭支票,你去告我也來不及,因為我會因違反票據法先被國家判個三年以下,但交得出罰金就免坐牢。那麼請問就算我還能借到錢,我是會先交罰金給國家,讓我自己不坐牢,還是會先還你的錢?   

票據法的條文荒謬,早已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惡法,兩蔣明知將支票跳票者不依是否有詐欺犯意,一律科以刑罰,既侵害發票人的人權,也無助於持票人的債權;但卻不廢只改,而且是越改越惡質。起先對票據犯只科以罰金,到了1960年,竟修法改為自由刑,最重可達一年徒刑。到了1973年,再修法改為兩年。到了1977年,乾脆修法改為三年。   

也許有些人會誤以為,重刑就能遏止空頭支票,所以兩蔣才會越修越重,但事實剛好相反。我在金門那一年(1983年),該年度因違反票據法移送地檢署偵辦的已高達十二萬件,占收案總數約一半。累計因違反票據法而被通緝者更高達二十萬人,占通緝犯總數十分之六以上,讓台灣成為全世界通緝犯最多的國家,而且大多數坐牢的票據犯都是女人。

因為在台灣商場上(尤其中南部)男人做生意,都習慣用妻子的名義申請支票;結果支票一跳票,偏偏票據法又是「認票不認人」,檢察官和法官明知是誰開出去的空頭支票,但依法卻只能照支票上的人名判刑,於是坐牢的往往是從未看過支票簿長得什麼樣子的可憐女人。

回頭一想,兩蔣時代若沒有這個舉世無雙的惡法,監獄裡就不會有這麼多女性受刑人;軍方的特約茶室裡,也就找不到那麼清純聽話的女侍應生。軍方即使想招募老娼,一來在量上仍不敷所需,二來在質上也極難管理;所以一直拖到解嚴前,小蔣才修改了這惡法。   

訪談結束後,我再拿出那女侍應生臨別前送我的紀念品,娛樂券上四個角落,竟然印著「服務三軍」四個字。原來對兩蔣來說,票據法在維繫三軍士氣上,也有這麼大的貢獻。

作者:管仁健(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