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司法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使用取得的法庭錄音者須負刑責。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有鑒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的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的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的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的保障。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的權益,司法院因此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增訂法庭開庭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應予錄音外,也明定未經許可的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才得除去,但違法使用錄音者可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據司法院指出,為了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有關罰則的規定,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之規定;及明定在庭之人未經許可之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修正條文第90條)

二、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錄音內容,但依法不公開審理之案件,不在此限。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參加人、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者,如許可交付,有足致其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修正條文第90條之1條)

三、增訂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並規定違反使用限制之刑事罰責。(修正條文第90條之4條)

四、為維護法庭尊嚴及秩序,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有關藐視法庭罪之相關規定,適度提高現行罰責,並配合現行流通貨幣將使用幣別修正為新台幣。(修正條文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