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9)日表示,台東縣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該鄉公共建設比例僅約1%,幾乎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經常支出,有違規定。對此,監察院已通過監察委員李炳南、程仁宏提案,糾正台東縣蘭嶼鄉公所、經濟部、台電公司。

據監委指出,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該鄉公所公共建設的比例僅約1%,又無節能減碳措施補助,幾乎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經常支出,有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規定,實有不當。

監院的糾正案文也提到,蘭嶼鄉公所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以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悖離台電公司回饋原意旨,難謂允當。

監委強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未確實督促蘭嶼鄉公所改善缺失,又未導正對低放射性回饋金運用方式,可見考核流於形式,因循敷衍,實有欠當。

監委說,台電公司至今未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督考機制,無法落實考核蘭嶼鄉公所執行成效,且對該公所查核草率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