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5歲謝姓女童遭性侵命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2)日上午改判被告許榮洲無罪。法院認為,許榮洲的自白取得有重大瑕疵、許的智能不足易遭人誤導及橫隔木條上有血掌紋也無法證明是否真的血跡等理由,將他改判無罪。

1996年謝姓女童命案發生後,軍方於1997年速審速結,槍決涉案士兵江國慶。但全案遭質疑軍方辦案期間刑求、不當取供。監察院2010年糾正國防部,法務部指示檢方重啟調查,檢方事後改認定犯案者是當年另一士兵許榮洲,2011年5月起訴許榮洲,台北地方法院則於該年12月依殺人罪判許榮洲18年。

但高院今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許榮洲無罪。高院認定,檢方起訴是以許榮洲歷次的自白,及2010年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等鑑定書,認命案現場西側廁所窗戶下方橫隔木條上所採集之掌紋1枚,與被告之右手掌紋相符;另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模擬實驗報告認被告棄屍時以手掌接觸木條,手掌上沾附有被害女童之血液等。

但就許榮洲的自白部分,高院認定,軍、檢取得被告許榮洲上開自白的過程有重大瑕疵;其中包括,軍事檢察官黃瑞鵬於1997年5月5日訊問被告許榮洲所得之自白係在許榮洲受人毆打致背部有三、四條人字型傷痕,由黃瑞鵬自行記載的筆錄。其中有的自白,因許榮洲不識字,他人代筆後,許並不知悉自白書所寫的內容;而重啟偵查後,代筆人陳勳聖又拒絕就代筆自白一事作證。

高院指出,綜觀其供述全旨,並非單純自白,實係包含否認犯罪。從而,被告許榮洲前述7次自白的過程均存有重大瑕疵。

高院認為,許榮洲自白時智能不足,經鑑定平均智商為57至63分,心智年齡停留在約為9至12歲左右,屬輕度智能不足;而被告多次自白互有矛盾不一,與現場勘查報告,法醫相驗等結果都不符。

至於所謂橫格木條上之掌紋與被告右手掌紋相符說法,法官認為,該廁所與營區飲食部餐廳、理髮廳、及交誼廳等毗鄰相連而互通,士官兵於此大眾場所進出,被告許榮洲於該廁所窗戶橫隔木條上遺留有掌紋,則屬事理之常。木條上之遺留掌紋雖經鑑定與被告許榮洲之手掌紋相符,然僅能作為被告許榮洲曾到過該廁所,不能憑該掌紋即認定被告為殺害謝姓女童的凶手。

法官指出,此案橫隔木條已經遺失,無從以本體對該掌紋是否含血跡進行鑑驗。不能單從掌紋照片的顏色判斷確為血掌紋;前述模擬實驗報告僅是在「可能」的推測下所做的實驗等等,因此認為,隔木條上所遺留的掌紋並無證據可判斷其確為血掌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