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指出,台電公司曾在1997年與朝鮮當局曾簽訂契約,要將核廢料運至朝鮮處置,然而台電卻違約遭到朝鮮委託律師跨海求償。台電公司今(4)日回應,當初與朝鮮政府的核廢料最終處置合約並未生效,而且有效日期已過,所以絕無任何違約或求償的問題。
根據《Taipei Times》報導,台電透過中間人牽線,於1996年與代表朝鮮政府的「朝鮮孝誠貿易總會社」接洽,朝鮮方面向台電提出意向書、報價與計劃書,雙方協商後敲定在朝鮮平山設置核廢料最終處置廠,並在1997年簽下「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及最終處置計畫合約書」。
合約要件包含朝鮮政府需要發出輸入許可,而台電則要向原能會申請核廢料輸出許可,但後來因故沒有繼續進行,雙方引發爭議。
台電公司核能後端處副處長黃添煌表示,台電公司前往朝鮮現場履勘時,沒有親眼看到施工情形,原能會要求先施工再審查,但由於朝鮮政府認為與他們的法令程序不符,因此導致原能會最後未發出核廢料輸出許可,合約因重大缺失,沒有履行。
黃添煌說,朝鮮政府曾在2004年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調解,不過由於歧見很大,雙方都不讓步,調解最終以破局收場。他也強調,目前台電還沒有收到朝鮮政府的民事求償相關文件,當年的契約在沒辦法執行下,根本沒有生效,而合約也已經超過有效期限,所以應該沒有違約及求償問題。
接受朝鮮政府委託的律師蔡慧玲則表示,根據合約第1階段規定,承包商將負責運送6萬桶廢料到平山處置場,合約價款為7566萬美元;合約的第2階段則規定,在合約結束後,承包商可再運送最多14萬桶核廢料,總價為1億5000餘萬美元。
蔡慧玲也透露,朝鮮方面這幾天將派代表來台開會,之後才會決定訴訟的求償範圍與金額,所以正式向台北地院遞狀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時間還無法確定,如有進一步的訊息將會通知媒體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