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今(27)日下午邀集台灣、加拿大、馬來西亞、以色列等國的醫師、人權律師舉行「從國際法與醫學倫理,談中國強摘器官盜賣牟利問題」研討會,台北律師公會指出,雖然中國政府宣稱死刑犯為其器官主要供應來源,但根據國外學者調查,許多器官都是自法輪功學員、西藏人民等「良心犯」活摘,為此,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委翁國彥呼籲,國人應停止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勿成強摘器官的幫凶。

根據衛生署統計,我國2010年至2011年間約有200名國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為此,台北律師公會與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利用這次國際專家訪台的機會,舉辦研討會,探討中國活摘器官的暴行與影響,以及各國對於器官移植立法的案例。

翁國彥表示,近年來常聽到國人到中國移植器官,但這些器官的來源、安全性為何,並沒有任何法律的把關與監督,因此,非常不希望台灣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成為強摘器官的幫兇。

曾獲得加拿大公民勳章的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說,根據他們的調查,病患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等待時間特別短,往往只要等個幾天就能獲得器官捐贈,雖然中國政府宣稱,器官來源皆來自死刑犯,但就他們的調查,中國死刑犯的人數,明顯和器捐的案例數不符,他們並非只揭發中國的罪行,而是呼籲中國政府應正視這個迫切的議題。

此外,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恐衍生不少後遺症,馬來西亞醫師加扎力‧阿邁德(Ghazali Ahmad)表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馬來西亞人,平均每2人只有1人回得來,另1人則客死異鄉,即使接受非法手術成功的病患,返國後拿不出任何病歷,對於捐贈者的資料也一無所知,導致日後返國接受治療時,將面臨種種困難。

他說,馬來西亞的「器官移植法」目前正在進行大規模修法中,未來器官買賣、走私等皆犯法,而包括器官走私、買賣、捐贈者死亡的判定、可執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醫師資格等,都已列入規範。

在以色列特拉維夫大學擔任外科學教授的雅各‧拉維(Jacob Lavee)則表示,以色列政府於2008年訂定「器官移植法」,明定無論國內或國外的器官移植,器官買賣都是違法的,且任何人都不得擔任受贈者或仲介,否則可處以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巨額罰款;在此之前,每年約有數百名以色列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此外,翁國彥認為,我國也應檢討死刑犯器捐的議題,摘取死刑犯器官是遊走於法律邊緣,不管是法務部或衛生署都有責任,應針對該問題進行更詳盡的說明。

而台北律師公會曾於今年2月18日發表1篇聲明,向中國政府、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台灣政府與國會等提出3點呼籲,包括1.中國應依中國憲法、國際人權公約等規定,釋放因政治、宗教信仰等遭關押的所有良心犯;2.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針對是否強摘死刑犯或良心犯器官用以牟利之暴行,進行全面性地透明檢查與追究責任;3.包括我國的各國政府與國會,應立即立法或修法,禁止仲介病人至器官來源資訊未公開透明、國際輿論明確指出有違反人權或醫學倫理的國家接受器官移植,確保各國民眾勿成活摘器官的幫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