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2次審理庭
時間:107年07月12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審  判 長:郭惠玲  法官
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
陪席法官:蘇珈漪  法官
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徐麗娟的證人詰問程序,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全部辯護人進行反詰問。徐麗娟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為醫藥品查驗中心的副執行長。本次除了詰問程序外,還另外進行了檢察官新提出的證據,進行證據能力的勘驗。就讓我們看看,耗費了一整天的庭期,究竟有哪些重點吧!

檢察官與法院協調提出證據? 法院嚴正澄清

本次開庭前,法院有請辯護人先至法院閱卷,因為檢察官提出電子郵件的附件,作為新證據。辯護人除了表示,是於開庭前日,才從書記官處收到光碟外,並質疑檢察官這份證據的出處來源,表示在卷內並沒有看到這樣的證據。檢察官本來想就證據內容進行解釋,但被法官打斷,請檢察官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才表示,證據是從搜索浩鼎公司拿到的硬碟中,取得的電子郵件的附件。但由於當初只是單純針對郵件內容文字上作為證據,所以在卷內並沒有將這份附件印出。但是這項證據是包含在起訴證據編號32的證據中,附件在起訴時,也有一併的移送給法院。

針對證據,檢察官說明,這個證據是在與法院協調後才提出。法官此時馬上澄清,法院並沒有跟檢察官協調,這是關係到訴訟三方的關係,需要嚴正的澄清,法院絕對沒有跟檢察官協調任何事情,請辯護人放心。檢察官則修正,稱「鈞院希望我們提供此部分的證據」。

當庭提示證據勘驗 碰到技術問題

由於這項證據並沒有在先前的準備程序中出現,所以針對此部分的證據需要進行勘驗確定證據能力。而本次的證人詰問程序,也有可能需要提示這部分的證據。所以當庭開始進行勘驗。為了確保證據的來源,法官當庭從扣押的硬碟中,拉出要做為證據的部分,但由於檔案格式需要特殊軟體才能開啟,故為了開啟檔案還特別去請資訊室的人前來操作,耗費了不少時間。

而從上述的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到準備程序的重要。本次進行證人傳訊的程序,證人已經坐在證人席上,卻因為證據能力問題的討論,耗費了快一個小時進行確認,影響了訴訟的進程。

太多辯護人發言 影響訴訟進行、武器不平等?

在進行主詰問前,檢察官先提出,有鑑於上次庭期,多位辯護人提出異議最後都被認為無效,為了訴訟進行順利,不干擾訴訟,以及武器平等的考量,希望只有進行主要反詰問的一位律師,能夠對程序表示異議。並引出96台上3480判決,為避免重複詰問、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
但辯護人認為,異議是對檢方詰問方法提出的質疑,並非干擾訴訟進行。對此,法官則諭知,請每位被告推派一位辯護人,表示意見以及進行反詰。值得注意的是,上次的庭期,的確有許多辯護人,在檢察官發言時,有提出異議,但多是針對檢察官打斷證人說話或重複提問提出異議。整個過程中,審判長認為辯方律師異議成立的次數,也不像檢察官所認知的,幾乎都是無效的異議。

另外,請辯護人協助辯護,是憲法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是被告訴訟權最基本的保障。而本案的辯護人眾多,是因為被告眾多,每位被告都應該有受律師辯護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檢察官會以很多辯護人可以表示意見,就認為武器不對等呢?

檢察官又再次以自己意志 錯誤重複證人答案

檢察官一直強調,在臨床試驗中「統計很重要」!這是每次開庭都會討論到的問題。而檢察官也一直拒絕承認,其實最後臨床試驗是否成功,由「臨床」「綜合判斷」!※

本次開庭又再次出現檢察官鬼打牆的情形。在檢察官詢問證人:「統計的資料,是否以專案審查員的審查為主?」證人表示:「整個統計審查,有很多不同的部分,統計的部分也有很多不同的階層,會一直往上送審,最後在由臨床綜合判斷。」

而檢察官則是重複「所以統計審部分會以專案審查員的意見為主」證人並沒有回答,此時辯護人表示異議,認為檢察官錯誤節錄證人證詞。但檢察官則辯稱「我只是重新確認證人的回答,證人沒有回答,可以記載證人未回應」。法官則諭知,請檢察官不要對筆錄進行錯誤的誘導。

針對此部分,檢察官的辯解,實在讓人無法理解!與證人完全不同,完全相反的答案,卻說自己是在跟證人確認。不經讓人懷疑,到底是檢察官的統整能力有問題,還是剛剛在證人回答時,檢察官人其實不在現場嗎?不然怎麼可以完全忽視證人的回答,而自說自話呢?

另外,檢察官表示可以記載證人沒有回答。但檢察官感覺只是在統整,證人根本不會去針對這個問題回答。即便是在現場的人,都不覺得證人需要或會回答這個問題,要怎麼請聽錄音帶委外轉譯人員,記載證人未回答呢?

檢察官提示錯誤筆錄要證人確認

相信有在關心本案的人就知道,本案花了相當多的時間進行錄音錄影的勘驗程序,以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本次開庭檢察官卻提示先前已經重新繕打過逐字稿的「調查局筆錄原本」,提示給證人看。辯護人馬上就對此提出異議,表示檢察官提示錯誤的筆錄給證人。

檢察官則辯稱,沒有要錯誤提示,並表示當初筆錄並沒有記載錯誤,只是記載摘要。檢察官現在就是要讓證人確認筆錄的真實性。認為勘驗過後的筆錄,這麼一大串,要證人怎麼表示意見。對此審判長則諭知,檢察官錯誤引用當時筆錄記載,應修改問題。檢察官之後就表示不問筆錄的問題了。

又再一次,無法理解檢察官的行為。該部分的筆錄已經經過辯護人表示有問題,又花這麼多時間進行勘驗,檢察官卻以勘驗內容太多,作為引用錯誤筆錄的理由,真的是傻眼貓咪!如果法院真的同意檢察官提示這樣的證據,那我們先前的勘驗程序,難道只是一場夢嗎?

檢察官不知道主詰問不能誘導?

在辯護人詢問完證人後,由檢察官行覆主詰問,在檢察官問到惡化人數未達289有哪些可能時,檢察官列出兩個選項,請證人回答。此時辯護人立刻提出異議,表示這是誘導詢問。審判長則諭知異議成立。但檢察官表示現在是覆主詰問的程序,審判長則說明只要是主詰問,就是不能誘導。

刑事訴訟法明定,主詰問不能誘導詢問。會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聲請主詰問,主詰問的對象是自己的友性證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能把想要的答案包裹在問題中,誘導證人回答。在這樣的理由下,不論主詰問,或覆主詰問,在這個程序中,證人不會因為變成覆主詰問就變成敵性證人,所以當然,覆主詰問也不能以誘導的方式為之。

本次開庭,除了這程序的事項外,也釐清了許多的實體事實,但礙於篇幅無法細細說明。針對本次的程序問題,審判長也都有做出適當的諭知,讓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下次開庭,訂於2018年7月30日續行審理,屆時將進行證人賴怡君的詰問程序。就讓我們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本次開庭的最後,檢察官首度承認,我們不能說解盲之後統計是最重要的的判斷基礎,但在還沒解盲前,統計非常重要,是試驗計畫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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