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日電)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在競選期間免費提供巴士載送喪家親友涉嫌賄選案,去年底經苗檢偵結起訴;苗栗地院審理認定此舉是延伸過去慈善行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今天判決無罪。

陳漢志106年自國小校長退休後,接任「阿斌哥大愛協會」通霄站站長,服務苗栗縣通霄地區弱勢家庭及急難救助個案,去年投入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參選通霄鎮長期間,卻遭人檢舉以免費載送喪家親友往返台中、後龍火葬場服務,涉嫌賄選。

苗栗地檢署調查,陳漢志等5人自107年5月起,於出殯日免費提供巴士載運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後龍火葬場,巴士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並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隨車人員也穿有競選背心,認定陳漢志等人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並另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針對刑事賄選部分,判決陳漢志等人無罪。

苗栗地院發言人宋國鎮指出,合議庭審理認為,陳漢志提供巴士載送喪家親友服務,是延伸「阿斌哥大愛協會」的慈善行為,載送服務與其他候選人對喪家致贈花籃、花圈或罐頭塔一樣,皆屬人情義理的行為,不能認為是賄選對價。

法官認為,懸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著背心,僅在提高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且過程中並無拉票或散發競選文宣行為,未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且喪家家屬在處理喪葬過程中,通常也不會有心思想到半年後選舉支持何人。

宋國鎮說,法官調查,其中有喪家的侄子也參與此次通霄鎮長選舉,陳漢志若有賄選意圖,不可能向對手陣營的親戚或支持者行賄,認定陳漢志及其他參與人員沒有行賄之意,此外,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陳漢志等人涉犯行賄罪,因此判決陳漢志等人均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