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公司與美光台中工會的勞資協議爭議持續延燒,該份協議被部分會員認為不符工會程序及原先授權範圍,目前已發起連署,欲推翻協議效力。美光關係企業工會籌備會今(3)日前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前,要求作為台中工會與美光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時的主管機關出面,解釋調解過程的瑕疵是否知情。隨後,中科管理局發表聲明表示,秉持公正、中立立場召開調解會議,授權事宜於法有據,中科管理局尊重雙方協議。
美光關係企業工會籌備會質疑,先前為何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申請的10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可以在工會沒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下直接撤案,中科管理局作為爲主管機關現場是否有確認狀況、有依法辦理;甚至簽署至今已過去兩周,台中會員仍不清楚協議實際內容,也因此很快就募集近2600份會員連署書,要求台中工會重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試圖推翻協議效力。
美光關係企業工會籌備會今日向中科管理局遞交陳情書與連署大會函文,也強調決策不應該由少數人壟斷,要求作為主管機關的中科管理局不能放任未獲授權的勞資協議損害基層權益。
工會代表現場詢問接受陳情書的中科管理局官員關於工會內部民主程序的問題,以及當日狀況,都未獲說明。工會人員於門口持續靜坐至下午一時半,仍未獲更多說明。
隨後,中科管理局發表回應指出,主要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美光公司與美光台中工會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案。管理局強調,是秉持公正、中立立場召開調解會議,後經勞資雙方達成一般性協議後,當事人主動申請撤銷,完全尊重勞資雙方的決定。
中科管理局表示,美光台中工會是依據《工會法》所組織設置的勞工團體,工會理事及相關會員代表等幹部執行職責,亦依據《工會法》及工會組織章程辦理,中科管理局強調「尊重工會內部民主程序」。
中科管理局進一步指出,台灣是法治的國家,美光台中工會於115年8月5日及10月12日理監事及會員代表會議紀錄中,已針對與公司的談判及爭議行為計畫相關事項,授權理事會及相關代表決定及執行。且該工會組織章程第22條第7款也規定,理事會的職權包含「推派與解任代表參加與事業機構協商事宜」,勞資雙方於10月21日達成勞資協議,於法有據,中科管理局尊重雙方協議。
中科管理局表示,後續如工會內部成員對於協議有不同的聲音,可透過《工會法》相關規定或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循工會內部民主程序,或藉由法律程序釐清爭議與保障權益,期待美光公司與桃園工會的爭議可早日達成共識、共創勞資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