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光公司與台中美光工會在上(10)月第二次協商會議前夕(21日)突然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已簽署勞資協議,並撤銷協商會議,引起各界關注。但爭議持續延燒,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下稱「桃產總」)昨(1)夜以台中工會會員提供的會議記錄與工會章程批評,21日的協議不僅是為閃避章程內容與《團體協約法》規定,更是與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授權完全不同,同時也不滿勞動部未給予明確的答覆和糾正,質疑有為美光公司護航的嫌疑。
桃產總在28日前往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詢問勞動部對於美光勞資協商的意見,而勞動部代表回應,表示該份簽署的不是團體協約,而是一般性協議,是否有授權或違背會員意願,則需要透過工會章程和會議記錄瞭解。
隨後,台中工會會員提供了會議紀錄和章程等資料,桃產總批評,平常勞動部不斷的鼓勵勞工簽訂團體協約,就是宣稱團體協約的效力和保障優於其他形式的協議,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雙方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結果工會竟然在調解前一天與公司達成「一般性協議」並撤案,完全放棄簽訂團體協約的可能性;而台中工會章程第40條明文規定「本會之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為五人理事。但團體協約協商完畢欲簽署時需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再授權理事長簽署,其團體協約方可生效。」桃產總和台中美光基層員工質疑,團體協約簽訂本來就是大家的期待且已明文規範好授權程序和機制,這樣就是刻意要迴避章程第40條規定,讓工會簽協議可以不必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先簽約再說明。
而台中工會章程第32條明訂「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其中第12、13點就是「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桃產總表示,退一步來說,就算是「一般性協議」,難道工會幹部就可以未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自己決定嗎?這些攸關一萬名員工勞動條件的協議,其實並非是重大事項?
他們也向勞動部提出質疑,在《工會法》第26條規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中,第10、11點就是「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難道美光台中工會準備違反章程,勞動部就鼓勵他們不必依循《工會法》處理嗎?」
另外,根據台中工會會員提供的資料,115年10月12日(一)美光台中工會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五案中,案由明確寫下「2026年10月22日(四)爭議行為談判授權案」,那天就是工會與資方在9月18日(五)決定的第二次調解會時間,也證明工會會員代表是清楚要求工會理事長於該日期前往協商談判的,結果工會在調解前一天自廢武功,簽訂與訴求落差甚大的協議。
桃產總和美光台中會員質疑,既然明確授權了22日當日的調解,又為何能以不同日期、內容有差異的協商,直接撤掉22日的調解;勞動部和《勞資爭議處理法》既然要求工會申請調解前要經過代表大會同意,為何撤案、另簽協議卻可以少數人自己決議,「是法律漏洞?還是根本是勞動部在護航美光公司?」
桃產總強調,如果勞動部不能給予明確的答覆和糾正,甚是持續為美光公司有問題的勞資協議護航,桃產總和美光台中會員將會發動更大規模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