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周三讀《老人福利法》修正案,明定65歲以上、所得稅率未達20%長者,健保費由中央全額補助,但修法通過以來爭議不斷,更被質疑刪除原條文「部分負擔費用」及「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等文字,將導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長者失去醫療補助。但國民黨團書記長許宇甄今(19日)澄清,這必須從完整法律制度加以釐清,台灣的弱勢醫療保障並非只建立在《老人福利法》單一條文之上,《全民健康保險法》、《社會救助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福利制度,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

許宇甄表示,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將符合所得條件的長者健保費補助責任提升至中央政府,擴大長者的社會保障,而不是取消弱勢長者原有的醫療照顧。不能把單一法條的文字變動,直接解釋成所有弱勢醫療補助立即停止。

許宇甄說明,第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本來就有獨立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會因《老人福利法》修正而失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與就醫部分負擔,已有法定保障;符合重大傷病等特定條件的民眾,也有依法免除部分負擔的制度。

許宇甄表示,此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對於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或自行負擔費用者,亦設有分期繳納及協助機制。這些保障並非依附《老人福利法》第22條存在,自然不會因為本次修法而一併消失。

許宇甄再表示,第二,《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醫療補助,同樣具有獨立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條明定,社會救助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三章第18條、第19條、第20條所建立的醫療補助制度,目的就是協助經濟困難民眾取得必要醫療照顧。換句話說,即使《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醫療補助義務仍然存在。符合該法資格的弱勢長者,依然可以循社會救助體系申請醫療協助,並非因為老人福利法修正,就失去所有醫療費用補助。

許宇甄強調,第三、已經核定的行政受益,不能因為法律修正就任意取消。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信賴保護及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的規定,政府依法核定的補助,並不是行政機關想取消就能取消。對於已經核定的醫療補助,行政機關必須審查原核定處分的效力、補助期間及法律變動的影響,不能把修法當成任意追繳或取消既有給付的理由。

許宇甄表示,至於地方政府已經建立的老人醫療補助制度,也必須分別檢視其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計畫及預算依據,不能一概認定中央法律修正後,地方原有福利措施就全部失效。法規需要銜接,不等於中低收入戶長者已經喪失所有醫療保障。衛福部可以全面盤點現有補助,釐清哪些項目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社會救助法》及地方自治法規繼續辦理,哪些項目需要補強法律授權。

許宇甄重申,本次修法要解決的,是過去各縣市財政能力不同,導致長者健保費補助存在地域差距的問題。由中央承擔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正是希望建立更加公平的全國性制度。齊一長者健保費補助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與維護弱勢長者醫療權益,從來不是二選一。政府既然有責任照顧一般長者,更有責任守護經濟弱勢者。修法後,原有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會減少,新增加的健保費補助也應確實落實。這才是修法真正應該達成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