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僱用安定措施」自8月1日後延長三個月至10月31日為止,勞動部今(30)日提醒,由於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是「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民眾若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10月31日前有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換句話說,實施時間必須在10月2日之前,才算符合;若是10月3日才開始則不符合申請條件。
8月份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中,勞動部針對「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九個行業拍定延長三個月的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申請。勞動部次長李健鴻當時說明,將設立觀測的警戒值做標準,10月31日屆期時若達到警戒值,將會再評估召開僱用安定諮詢會議,滾動式檢討實施相關措施;未達警戒值將不再延長僱用安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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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前述九個行業的勞工在辦理期間內,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則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1萬1,500元。由於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是「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如果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本次辦理期間內(115年10月31日前)有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並非是10月31日前實施減班休息,就能符合申請要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進一步舉例說明,如果A勞工是在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90日,可申領9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如果B勞工是在115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30日,則可申領3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但像C勞工是在115年10月3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僅有29日,就無法符合薪資差額補貼的申請條件。
與此同時,勞動部表示,薪資補貼的申請期限是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提出,因此可以採逐月申請,也可以是減班休息滿3個月後一次申請3個月的薪資補貼。如果是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則要留意申請期限是以第1個月期滿日的次日起90日計算。例如A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如果採逐月申請,115年8月1日至115年8月30日是第1個月,應於115年8月31日至11月28日期間內提出第1個月的薪資補貼申請,以此類推;如果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因為第3個月的薪資差額補貼最早是在115年10月30日後才能提供,而第1個月薪資差額補貼則是最遲在115年11月28日前提出,因此如果一次申請3個月,申請期間則是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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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為了鼓勵勞工在減班休息期間學習新專長、增強職能,如果勞工同時參加「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訓練課程,可以再依實際參訓時數請領訓練津貼,於減班前後的薪資差額內合併請領薪資差額補貼及訓練津貼,每月合併最高可領1萬6,300元。